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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我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

       经查:2018年2月,广水市某建材有限公司销售科长胡某某向广水市武胜关镇某个体砖厂经营户韩某某承诺,以每吨水泥低于市场价40元的价格向其销售水泥,并要求韩某某先把货款交给他,他在某建材有限公司以韩某某的名字开个户头,并把他收到韩某某的钱存在韩某某在公司的户头上,以后只要韩某某需要购买水泥,就打电话给他,他就将水泥从公司开出来送到韩某某的砖厂。

       2018年2月至2018年5月,胡某某先后7次从韩某某手中拿走水泥款共计40余万元,在收取韩某某的水泥款后没有在某建材有限公司为韩某某开设户头,也没有将收到的水泥款存进韩某某的户头,而是将收取韩某某的水泥款用于偿还个人向杨某某的欠款。每次韩某某打电话要水泥,胡某某就从公司的其他代理商瞿某某、杨某某等人的户头上开票,胡某某再将相应的货款跟代理商结算。2018年5月,韩某某给胡某某打电话联系不上,到某建材有限公司询问得知,胡某某已携款潜逃。2018年6月8日,韩某某向广水市公安局报案,广水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向我院提请批准逮捕,我院承办检察官在认真审阅案卷,讯问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仔细核实有关证据后,认为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决定将其批准逮捕。

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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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罗    军

编辑:张从辉

审核:陈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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