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不养狗才能买房”,近日,山西运城某小区为打造无狗社区,向购房者提出了特殊要求。2019年2月23日,该小区房地产开发商告诉记者,这条规定属于“软约束”,是希望从源头上建设无狗社区。针对此事,律师表示,开发商的禁狗条款已明确告知消费者,买卖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达成协议,应属有效的合同。

“无狗社区”是对不文明行为的抵制还是霸王条款

养狗与买房,看似两个毫不相干的事情,却被运城某小区创造性地联系在一起。客户想要在该小区购房,必须同意购房合同附件中关于不能养狗的条款。对此,不少网友表示支持,但也有网友认为,开发商一刀切的政策不可取,并质疑这条规定有霸王条款之嫌。

不文明养狗行为让人头疼

在养狗的问题上,人类社会永远是一个矛盾综合体。爱狗的人爱到骨子里,厌它的人唯恐避之不及。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两个群体之间的矛盾是难以调和的。

承诺不养狗才能买房表面上针对的是狗,实质上针对的是不文明养狗的群体,是对不文明养狗行为的抵制。虽然养狗是公民的个人权利,但是有句话说得好:“你可以挥舞拳头,但止于别人鼻尖。”养狗是权利,但不能滥用权利,更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在日常生活中,不文明养犬行为可谓屡见不鲜,遛狗不牵绳、宠物排便后不进行清理、公园绿地随处随意遛狗、被明令禁养的大型犬、烈性犬依旧出没于公共场所,而流浪狗也并未消失于公众视野,依然对居民构成安全隐患,因遛狗不拴绳威胁他人安全、因养狗问题造成犬主护短等违法行为也并非个案。屡禁不止的不文明养狗行为,已使得人们把对不文明养狗行为的反感、痛恨扩展到养狗人和狗本身。养狗人士的“儿子”、“女儿”、“天使”,在不喜欢养狗者的眼里等同于恶魔。

“无狗社区”是对不文明行为的抵制还是霸王条款

简单粗暴的主意

从表面看,这样的购房合同似乎并没有什么不妥。所谓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既然开发商设定的这一条款为消费者所接受,那就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别人还有什么话说呢?

问题是,有关开发商与消费者之间,并不是平等的民事关系。

在这场“风波”中,开发商的强势地位、打造“无狗社区”的意志,明显占据了上风;一边是养狗,一边是购房,两者只能选择其一,为了“居者有其屋”,有刚性购房的消费者,就得在合同中同意放弃养狗,即便这是他们的真实喜好。

由此观之,在这份购房合同中,所谓的“意思自治”,早已变了味道。

“无狗社区”是对不文明行为的抵制还是霸王条款

或许,在开放商看来,合同中写入“禁狗条款”,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被他们忽视的是,养狗是公民的一项自由权利,通常由政府进行管理和规制,从国家到各地不乏约束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就这起争议性事件而言,开发商要求购房者“不养狗”,明显“加重对方责任”,应视为“霸王条款”归入无效。

市场说了算

把“无狗社区”当作卖点,可以视为开发商的市场细分策略。正如该开发商的工作人员所言,我们损失了这块(养狗买房者)市场,但会赢得另一块(不养狗买房者)市场。这种做法成效如何,不妨留待市场评判。同时,“禁狗条款”只是一个软规定,并不具备强制力,也没有事先约定违约责任。如果有业主签了合同以后养狗,如何妥善解决问题考验着小区物管的管理智慧。

“无狗社区”是对不文明行为的抵制还是霸王条款

对于社会而言,“无狗社区”更是一场有益的社会实验。正所谓“物以类聚,人以群分”,“无狗社区”和“有狗社区”可以让人们各取所需,各自安好。在“无狗社区”,业主可以共享清净,免受打扰。在“有狗社区”,“铲屎官们”可以一起约着遛狗,交流心得。社区是社会的细胞,“无狗社区”的积极探索,也能够为社会规范管理养狗提供样本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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