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到底怎样才算是正当防卫,你真的清楚吗?


法官:到底怎样才算是正当防卫,你真的清楚吗?


法官:到底怎样才算是正当防卫,你真的清楚吗?


法官:到底怎样才算是正当防卫,你真的清楚吗?


法官:到底怎样才算是正当防卫,你真的清楚吗?


法官:到底怎样才算是正当防卫,你真的清楚吗?


法官:到底怎样才算是正当防卫,你真的清楚吗?


法官:到底怎样才算是正当防卫,你真的清楚吗?


我认为,社会上对于正当防卫的四种认识是极有问题的,不光社会人士存在这些认识,连一些法律人士都可能存在这些认识,我归纳如下:

【最终手段论】:能逃就逃,实在不得已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精准防卫论】:防卫的时间要刚刚好限度要刚刚好

【对等武装论】:只要出现了武器反击空手,或刀斧反击木棒等武装不对等情形时,就构成防卫过当。

【唯结果论】:只要打死人了,就是故意杀人,只要致人重伤了,就是故意伤害。

我的天!在仓促、高度紧张、孤立无援的状态下,这些要求也太高了吧!把正当防卫的门槛提得这么高,谁做得到呢?给你一百次机会去重新防卫,都难成功正当防卫。

强势方可以肆无忌惮、破盆破摔,但弱势方必须要小心翼翼、衡量又衡量,这是在纵容坏人作恶、警告受害人别随便防卫啊!

到底能不能认定正当防卫,我认为还是得站在当时当事人的角度去分析才行,不能用事后的视角去苛求当事人,不能简单比较两者的最终损害,若在当时的情势下只有这样才能保全自己,那损害的权益完全可以超过保护的权益。

对了,2018年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四起案例都是讲正当防卫的,有兴趣的可以去读一下。

碎碎念 :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再完善,也还是得靠人去落实。我们分析得再多,最终具体案子如何处理还是要看承办人有没有勇气去下结论,这是非常现实的问题,人都是趋利避害的,别忘了承办人也是人,害怕担责,害怕得罪人。

按照法律规定,一个理应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不管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都应当不追究刑事责任,但现实中,公安机关可能会因为死(伤)者家属施加压力而放弃原则,将压力传导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又可能基于各种原因,将压力传导至审判环节,而一审法院也可能将压力传导到二审法院,就这样一级一级、一层一层地传递……这就很“有趣”了,有可能每个主体都在“明知故犯”,这样下来,哪怕结果最后是公正的,也意义不大,正义被大打折扣了。

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

可是你有解决办法吗?怎样才能保证公正不迟到?能做到吗?如何做到呢?人性会扭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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