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天柱县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边某、边某平、杨某、汪某颜、汪某文、张某伟等18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妨害作证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多项罪名。判处被告人边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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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柱县人民法院

7月5日上午,天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边某等18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首犯边某一审被判有期徒刑25年。

首犯一审被判25年!天柱法院宣判一起重大涉黑犯罪案

天柱法院院长姚本宙担任审判长宣判

天柱县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边某、边某平、杨某、汪某颜、汪某文、张某伟等18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妨害作证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多项罪名。判处被告人边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边某平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至八年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或并处1万元至7万元不等的罚金。继续追缴被告人犯罪所得60余万元,发还被害人或上缴国库。

首犯一审被判25年!天柱法院宣判一起重大涉黑犯罪案

多人旁听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边某、边某平等人自2000年以来多次在镇远县、岑巩县等地实施暴力违法犯罪活动,并逐步形成了一定势力。从2010年开始,被告人边某作为主要纠集者,纠集杨某等人在镇远县青溪镇、岑巩县城等地实施了多起抢劫、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一个恶势力犯罪集团。2014年10月以来,被告人边某成为该组织公认的核心,被告人杨某、边某平成为骨干成员,并逐步将被告人张某伟、汪某颜、汪某文发展为骨干成员,也逐步把被告人边某辉、边某浪、蔡某礼、杨某波、唐某铨、杨某宽、朱某坤、龙某、杨某作、杨某柱、戴某浪、边某远、杨某俊、姚某网罗进该组织,逐渐形成了以边某为组织、领导者,以边某平、杨某、汪某颜、汪某文、张某伟为积极参加者,以边某辉、边某浪、蔡某礼、杨某波、唐某铨、杨某宽、朱某坤、龙某、杨某作、杨某柱、戴某浪、边某远为其他参加者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通过成立公司或参股公司牟取非法或合法的利益,为壮大其组织经济基础、安置组织成员、安抚处置善后、拉拢腐蚀国家公职人员提供了资金支持和条件,具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通过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非法放贷、营利性陪侍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秩序;通过拉拢腐蚀国家公职人员,充当其组织的“保护伞”,对该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庇护和纵容,致使当地安全感下降,被害人不敢报案,当地群众不敢举报,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首犯一审被判25年!天柱法院宣判一起重大涉黑犯罪案

407页,27.7万字的判决书

此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天柱县法院判处的第一起重大涉黑犯罪案件。边某等18名被告人涉黑犯罪案件,涉案违法犯罪事实众多,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该案的公开宣判,有力地打击了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为进一步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营造了强大的声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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