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被征收人要求查处违法征收,征收方答复违法征收行为不存在。提起诉讼后,征收方又辩称被诉答复属于信访行为的处理,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这样的观点正确吗?本文,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顺华律师团队阐明法律观点,为当事人争取权益。

申请查处违法征收被作为信访事项处理,答复行为真的不可诉吗?

【案情介绍:信访答复不可诉?】

陕西省西安市的陈先生在城区拥有一套合法住宅,属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2017年9月,房屋面临征收,陈先生随即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顺华律师团队代理其在征收过程中的全部法律事务。通过信息公开和调查取证,律师了解到涉案的征收项目根本没有作出征收决定,也存在诸如断水断电等法律明文禁止的逼迁行为。为此,李顺华律师团队指导委托人向区政府递交了违法征收查处申请,请求区政府依据590号令的规定履行查处违法征收行为的法定职责,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保护陈先生的合法权益。

然而,区政府在收到陈先生递交的违法征收查处申请后,将该申请转交给了街道办,街道办又向陈先生作出了一份信访事项处理答复书,称陈先生反映的违法征收行为不存在。陈先生不服,遂在李顺华律师团队的指导下以区政府为被告向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作出的信访答复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庭审中在明律师指出,首先,被告将该事项交第三人处理,并非依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视为行政委托,因此街道办作出被诉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由被告区政府承担。而涉案信访答复的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辩称被诉答复属于信访行为的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之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虽然李顺华律师团队提出了反对意见,但一审法院还是采纳了被告的观点,裁定驳回了陈先生的起诉。

申请查处违法征收被作为信访事项处理,答复行为真的不可诉吗?

【法律分析:应当正确认定诉讼标的】

收到行政裁定书之后,李顺华律师团队立即准备上诉。在上诉状中在明律师强调,不应当以被告的处理方式来认定案件的性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本案中,原告向被告递交《违法征收查处申请》,是依法要求被告对违法征收行为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而非信访行为。涉案违法征收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违法征收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进而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而被告委托第三人以信访形式作出答复并非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且该答复内容违法。所以,原告对被告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区政府在收到申请后转交街道办,后办事处针对被征收人所反映的问题进行答复,该行为实质上属于信访事项处理行为,进而认定被征收人对行政机关的信访处理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李顺华律师团队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诉讼标的认定错误:本案是否属于信访事项应当以原告向被告请求的事项进行判断,而不应当以被告的处理方式进行判断。原告申请查处违法征收行为系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被告以信访形式处理并不改变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如以一审法院的标准审查受案范围,行政机关面对任何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都可以信访形式进行处理,都将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那么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将无从救济。最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在明律师的意见,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申请查处违法征收被作为信访事项处理,答复行为真的不可诉吗?

通过此案,在明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信访程序和诉讼程序是不同的救济途径,一般来说二者互不影响。对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不服,的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如果行政机关面对请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而作出信访形式的处理,该种处理本身就是违法的。行政机关作出信访答复致使其并未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行政相对人不服提起的诉讼,本质上还是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被诉行政行为还是行政不作为行为。因此,大家在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时,措辞、表述、形式及内容上都要突出请求性质而非信访性质,只有这样,在对方不履行法定职责时,才能最大限度行使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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