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这几天,打算入手辆新车的小飞,每日流连于当地各家汽车销售公司,购置这样一个“大件”,他是丝毫不敢马虎,一来是价格不菲,小飞攒钱也不容易,要买就得买个称心如意;二来这车买来供自家使用,安全是首要前提,小飞“压力山大”,比了又比,看了又看。辗转多家之后,小飞来到了萨凰4s店,他很快就被其中一款车吸引,但是此车将近40万的报价比他30万的买车预算高出将近10万。“真是遗憾,还差10万块呢”,小飞就要推门而去,转战下一家。坐在一旁的销售经理齐哲默默地观察着,把这一切都看在眼里,他赶紧叫住了小飞。

“先生请留步。” 齐哲叫住了已经走到门口的小飞。

齐哲:先生请留步,我是这的经理,您真是好眼光,那款车今年卖得特别好。

小飞:我感觉这款车确实挺不错的,就是这价位嘛……

齐哲:您买车预算是多少?

小飞:顶多30万。

齐哲:确实是有差距,不过啊,您别灰心,我们店刚到了一款车,性能和您看中的那款不相上下,但价格低了将近10万块,性价比很高,刚好符合您的预期价位。

小飞:价格倒是挺合适,性能嘛,我还得亲自体验,麻烦带我去看看吧。

齐哲:没有问题,这款车也是刚运到我们店,没来得及上展台,您随我到后院看看吧。

要是看着还行,您可以开出去试试,这车运回来之后还没人动过呢。

就这样,小飞被齐哲拉着到后院看车。在齐哲的“忽悠”下,小飞与萨凰4s店最终以33万的价格达成交易。谁成想,一直小心谨慎的小飞愣是在“阴沟里翻了船”,本以为买了个新车的他哪能想到,兜兜转转,到头来竟买了个事故车。

买回没多久,小飞就感觉这车有点“猫腻”:他老是觉得自己车的前杠与同款其他车的颜色有点差异,有个懂车的朋友提醒他,前大灯好像不是原厂件。为了一探究竟,小飞把车开到一家维修公司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车辆前大灯不是原厂件,前杠不是原厂件,左前门有修复的迹象,防撞梁有明显的撞击凹痕。”检测人员告诉小飞,可以断定这辆车是事故车。小飞随即拿着检测报告去萨凰4s店讨要说法。经理齐哲承认该车曾发生事故,之前对小飞“撒了谎”,提出可以再给小飞退赔5万车款;小飞想退车,并且要求萨凰4s赔偿损失。双方协商未果,小飞一纸诉状将萨凰4s店告到法院。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撤销小飞与萨凰4s店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萨凰4s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小飞购车款33万元,赔偿小飞购买车辆价款的三倍费用99万元;萨凰4s店对一审判决不服,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就这样,萨凰4s店为自己的一个“谎言”竟然付出了将近百万的代价!

以案说法

家庭自用汽车属于生活消费品。2003年9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关于小轿车经营企业虚构商品紧俏信息误导消费者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问题的答复》中,明文规定小轿车经营者有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案中,小飞向萨凰4s店购买汽车,系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的消费者,萨凰4s店属经营者,双方因买卖车辆而形成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

消费者购买家庭自用汽车,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退一赔三”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萨凰4s店出售的车辆存在质量或者产品上的问题,已足以产生影响小飞购买车辆的意向,影响其对所购车辆的生活所需。因此,据此,为保护交易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撤销《汽车销售合同》,小飞退还车辆,由萨凰4s店返还购车款,并赔偿三倍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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