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管理办法
原标题:银川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我市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培育和确认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创新性强、增长潜力大的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科技小巨人企业”),集中优质资源给予重点支持,为全市的科技创新及经济增长增添新的动力和长远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川市“科技小巨人企业”是指在高新技术产业领域进入快速成长阶段的科技型企业,具有创新能力强、专业领域新、发展潜力大等特征。
第三条 银川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实施动态化管理,一年一确认,三年一复审。
第二章 确认条件
第四条 确认为银川市“科技小巨人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银川市登记注册成立2年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无信用不良记录。
(二)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5000万元之间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4%;5000万元-20000万元的不低于3%;200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2%。
(三)企业在职从业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其中,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5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30%。
(四)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5000万元之间的企业,年收入增长率达到15%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2%;5000万元-20000万元之间的企业,收入增长率达到12%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上年度总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年收入增长率达到1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8%。
(五)近2年企业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或主要产品(服务)至少拥有有效发明专利1件以上,或获得有效实用新型专利6件以上, 或著作权8件以上;知识产权必须为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股东持有。
第三章 确认流程
第五条 企业申请银川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确认时,需登录银川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简称“银科创”平台),注册企业账户,填写《银川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申请表》并上传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的副本扫描件;
(二)第四条第(二)(三)(四)项所要求的企业专项审计报告,规模以上企业需提交上年R&D统计报表(107-1、107-2表);
(三)专利权或著作权证书以及注册商标的扫描件;
(四)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 由企业注册所在县(市)区、园区科技部门在“银科创”平台中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包括不良信用审核)并添加初审意见。
第七条 由银川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通过初审的企业进行网上评审,通过评审的企业名单将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对外发布银川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名单,并颁发“科技小巨人企业”证书。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八条 对确认的“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以下支持:
(一)科技创新券补贴标准上浮到70%,单笔交易最高限额上调至10万;
(二)科技创新券适用范围扩大到用于企业购买有效发明专利(关联交易除外),按实际发生交易额的30%给予财政补贴,补贴金额单笔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有效发明专利交易应与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密切相关,同一发明专利多次交易只补助一次;
(三)对购买市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生产的经确认的银川市高新技术新产品的企业,由卖方登录“银科创”平台提交相关资料,经网上审核通过后,按实际销售额的1%给予买方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或自治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市级科技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五)在人才团队、技术转移、对外科技交流合作、知识产权、人员培训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完成有效发明专利交易的,发明专利转让方兑现科技创新券时,应首先登录“银科创”平台填写《银川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报表》,扫描并上传以下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后予以兑现:
(一)交易双方签订的专利权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二)用于确认上述交易的支付凭证;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或专利权转移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条 银川市“科技小巨人企业”每年1月31日前须在“银科创”平台填写《银川市“科技小巨人企业”企业信息年度报表》,由银川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对当年度报表审核不合格(达不到本办法第二章第四条有关要求)的企业进行提醒,并暂停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对连续两个年度报表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市级“科技小巨人企业”资格。
第十二条 银川市“科技小巨人企业”资格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依照本办法在“银科创”平台重新提交资料,复审企业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资格。
第十三条 经确认的银川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如存在套取资金问题,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确认资格并收回已获得的各类科技奖励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券的申领、使用和兑现依据银川市科技创新券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银川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与各园区要加大对银川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培育引导和跟踪服务力度,做好政策宣传、服务引导。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14日。本办法由银川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转自:银川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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