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快报】冒用身份生恩怨,巡回进村解心结

【案件快报】冒用身份生恩怨,巡回进村解心结

(图/文:刘小敏 编审:叶学军)近日,蕲春法院青石法庭进村巡回审理一起人格权纠纷案,解开了缠绕当事人十多年的心结。

2004年,15周岁的被告王某乙欲与第三人姜某结婚。因未达法定婚龄,王某乙父亲便向同村原告王某甲的父母借户口簿。借到户口簿后,王某乙便以王某甲的身份信息办理了身份证和结婚证。2012年,王某甲与爱人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时,意外地发现自己居然是“重婚”。名誉的受损、爱人的误会、独自抚养孩子的艰辛让她备受煎熬。在数次协商无果后,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王学军在送达开庭传票时发现被告系贫困户,生活困难。本人因白内障已双目失明,家中有四个幼小的孩子,丈夫姜某常年外出打工。王学军思来想去,“若想妥善处理此案,最好趁着年关姜某在家时开庭处理。”于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定于年前在双方住所地向桥乡杨垅村巡回审理此案。

庭审中,王法官一方面劝被告王某乙:“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你的行为确实给原告造成了伤害与损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又给原告王某甲做工作:“被告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你们本就是一起长大的姐妹,希望你看在过去的情分上原谅她。目前最关键的是如何尽早从过去的错误中走出,回归新的生活……”在王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说下,双方最终同意由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及赔偿2000元损失,随即当庭履行完毕。原告找回了丢失的身份,消除了内心多年的困扰。

身份证是独一无二的公民身份证明,根据《居民身份证法》中的有关规定,冒用身份信息登记结婚属于违法行为,冒用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官提醒,一旦发现自己“被结婚”“被法人”“被欠款”,应当及时通过合法有效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确保个人正当权利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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