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定价款工程合同中,未履行完毕时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依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价可以采用固定价、可调价和成本加酬金三种形式,其中固定价格又分为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两种形式。

固定工程合同中为履行完毕、合同无效时,价款如何结算?

而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并未规定,在固定价格下合同未履行完毕时,如何结算工程价款进行明确。因此,天天君就介绍一下司法实践中所认可的通常做法:

(1)对于采取固定单价方式进行结算的,应根据固定单价核算出已完工程的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工程价款;

(2)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固定总价结算,则按照实际施工部分的工程量占全部的工程量的比例,再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格计算出已完部分工程价款。

固定工程合同中为履行完毕、合同无效时,价款如何结算?

(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发包人是否可以按照合同结算?

根据最高院《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该建设工程已经进行了验收并合格,承包人有权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固定工程合同中为履行完毕、合同无效时,价款如何结算?

该规定,仅规定了承包人有权要求依合同结算,但是对于发包人能否请求参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司法解释未规定。虽然并未规定,但是解析一下该规定,会发现该规定确立了合同无效情形下的工程价款结算与建设工程的质量直接挂钩的基本原则。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依法确认无效,但只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发包人亦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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