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案审判长、濮阳中院院长徐哲说,这是濮阳市首例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也是跨省废硫酸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在河南省首次适用虚拟成本法核算环境修复费用,该案的受理和审理对于今后类似跨区域案件的处理具有重大借鉴意义,凸显了司法在服务中心工作、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公众环境权益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该案是濮阳市首例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鉴于案情复杂疑难,徐哲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和主审法官,还邀请两名具有化工、污水处理专业知识背景的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濮阳中院审理跨区域环境污染案,首次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法

"啪!"7月9日9时,随着清脆的法槌声,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徐哲宣布开庭。此次庭审由她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山东巨野某化工有限公司、河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这是濮阳市首例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我省首次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方法核算环境修复费用的案件。

濮阳中院审理跨区域环境污染案,首次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法

公益诉讼起诉人诉

1. 2015年10月23日至12月17日,被告山东巨野某有限公司先后擅自将其生产的工业含酸废水24车共计1195.5吨,交由无处置资质的寇某等人,二人又通过靳某等人将上述含酸废水非法倾倒入河南省范县市政管网内。因非法倾倒的含酸废水超出该污水处理厂净化能力,致上述含酸废水排入金堤河。

2. 2016年1月27日至2月18日,被告河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先后擅自将其生产的含酸废水10车共计629.98吨,交由寇某等人非法处置,二人转交靳某后以同种手段非法倾倒。其中,584.5吨废水倾倒进市政管网,污染场地罐体内残存45.48吨。

经鉴定

濮阳中院审理跨区域环境污染案,首次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法

该废酸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34废酸类”危险废物,对地表水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山东巨野某有限公司非法倾倒的危险废物造成的地表水环境损害数额为358.6344万元、环境污染财产损害11.6155万元、应急处置费89.6846万元;河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倾倒的危险废物造成的地表水环境损害数额为175.3656万元、环境污染财产损害5.6797万元、应急处置费43.8541万元、罐体内残留废液处理费用13.6440万元。

濮阳中院审理跨区域环境污染案,首次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法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欠款规定的废水、污水。”二被告将其生产的危险废物交由无处理资质的相关人员非法倾倒,污染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二被告应当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濮阳中院审理跨区域环境污染案,首次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法濮阳中院审理跨区域环境污染案,首次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法

该案是濮阳市首例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鉴于案情复杂疑难,徐哲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和主审法官,还邀请两名具有化工、污水处理专业知识背景的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庭审前,徐哲院长认真阅读全部卷宗后,多次召集合议庭成员研究案情,召开了两次庭前会议,并研究制定详细的庭审提纲。整个庭审,在审判长娴熟的审判技巧驾驭下,公益诉讼起诉人、被告围绕焦点问题进行了充分的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为查明案件事实,法庭依检察机关申请通知两名证人出庭作证,并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首次引入证人宣誓制度。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等环节,合议庭宣布休庭。鉴于案情复杂,本案将择日宣判。

本案审判长、濮阳中院院长徐哲说,这是濮阳市首例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也是跨省废硫酸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在河南省首次适用虚拟成本法核算环境修复费用,该案的受理和审理对于今后类似跨区域案件的处理具有重大借鉴意义,凸显了司法在服务中心工作、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公众环境权益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濮阳市、县(区)主管环保工作副县(区)长及生态环境、水利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及专家学者、媒体记者、化工企业代表等近120人旁听了庭审。

图片来源: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开审理涉环境污染案件的标本意义

7月9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号审判庭公开审理一起涉环境污染案件。据了解,本案是我市审理的第一起由检察机关提出公益诉讼的涉环保污染案件。其公开审理,无论是对于我市生态环境建设,还是对我市的法治建设体系建设,均具有重要的标本意义。

生态环境建设,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决策。大气环境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濮阳目前正和全国人民一起,大打污染防治攻坚战,但依然有企业顶风作案。本案中被起诉的两家企业,还均是外地企业。检察机关能够对此发起公益诉讼,显示出我市检察机关对环境污染防治的重视。对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公开,又彰显了我市法院对自身审案能力的自信。同时,对跨区污染案件进行公开审理,让整个社会都能看到环境污染所要承担的后果,对全社会都将起到极大的法治教育作用。

不良企业偷排污水、偷倒垃圾等污染环境的行为,向来是人们比较关注的问题,也是环境治理的难点。过去,我们经常看到对污染企业的行政处罚,但很少看到相关责任人因此负刑事责任。这样做带来的后果就是,由于违法成本低,一些企业认为罚点钱不算啥,不仅不收敛,而且污染越来越严重。其他企业看到后也纷纷仿效,导致环境治理难度越来越大。

而今,我市检察机关主动发起对涉污染企业的公益诉讼,法院对其进行审理判决,让相关责任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很显然,其对当事人乃至其他污染企业的震慑作用,肯定比单纯的行政处罚更大。公开审理案件,不包庇、不隐瞒,让整个庭审过程在阳光下进行,彰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通过公开审理,让全社会都知道污染环境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警示人们以后少这样做,对我市生态环境建设,也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

当然,最关键的是,有了这个案例后,我们还需要再接再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对每一家企业都执行同一个标准,不能轻重不一,更不能选择性执法。不仅对外地企业,对本地企业同样要坚决追究其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避免企业“屡罚屡犯”的现象延续;只有这样,我市的生态环境才能变得更好。

记者 袁冰洁

我市各界热议首例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7月9日9时,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山东巨野某化工有限公司、河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这是我市首例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我省首次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方法核算环境修复费用的案件。该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应。

河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通过此次开庭,我们公司以后一定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在以后生产经营过程中,在发展经营的同时,也要考虑到环境这一主要的因素,做到环境保护与经济效益的相统一。

市中级人民法院驻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综合法庭庭长李亮:通过刚才的庭审,大家都已经可以看出,本案有两个特点,第一,违法污染环境行为的时间长、跨度长;第二,违法污染行为的区域广,它从山东省的巨野一直到河南省的濮阳。这是我市法院受理的第一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工益诉讼,也是我省第一起采用虚拟成本计算法请求依法判令污染环境侵权人支付惩罚性赔偿的公益诉讼案件,更是第一次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引入证人宣誓制度。以上特点说明,随着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持续深入,一些违法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逐步由地上转入地下,违法犯罪行为更加隐蔽,手段更加多样化。法院有信心也有能力,通过我们的努力,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充分运用我们濮阳两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司法组合拳,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呵护我们濮阳的蓝天白云青山绿水和净土。

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于爱江:过去,生态环境污染者仅受到刑事的惩罚,受到污染的环境治理往往由政府埋单,这是不公平的。应当是谁污染,谁治理。通过公益诉讼,就是让包括被告在内的所有企业明白,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追逐利润绝不能置法律责任于不顾,否则会受到刑事民事双重惩罚。

清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周笃铭:本案给我们上了一堂别开生面、真真切切的环保法治公开课,同时也彰显了我们司法部门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的坚强的法治保障。我作为一名基层分管环保工作的干部,感到很振奋,也很受启发,同时也为我们打赢打好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增添了更多的信心。

省人大代表王雁鸿:我认为在环境污染攻坚战当中,法检部门通过履行部门职责,来参与了这个环境污染攻坚战,要为他们点赞。这个庭审,对打赢环境污染攻坚战、增强全民环境意识具有深远的意义。

记者 杜鹏

濮阳中院审理跨区域环境污染案,首次适用虚拟治理成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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