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公告

本院在审理福建省三明市沙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欧阳某、陈某、郑某、崔某、杜某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一案中,福建省三明市沙县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欧阳某、陈某、郑某、崔某、杜某、某新能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01

公益诉讼人诉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1.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六被告人共同承担涉案危险废物已实际发生的检测费、应急处置费用81023.6元;2.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六被告人共同承担涉案危险废物仓储保管费用62280元;3.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六被告人对涉案的共同赔偿涉案危险废物257.06吨及沾染表土17.41吨依法予以处置;4.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六被告人如不对上述涉案污染物依法处置的,共同承担相应的处置费用823410元(按每吨3000元标准计算);5.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六被告人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初,福建省邵武市某新能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与南平人某保科技公司签订处置协议,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该公司生产润滑油过程中产生的沉降渣,并安排副总经理欧阳某负责清理。欧阳某在清理过程中,因该存储池塌方,混入了大量泥土,导致需要处理的危险废物数量大量增加。为不受到公司处罚,其决定直接将危险废物外运倾倒。

2017年7月8日,欧阳某联系陈某帮助寻找倾倒地点,陈某与其老乡郑某联系寻找倾倒地点,郑某通过其生意伙伴崔某在沙县寻找倾倒地点,并由崔某联系到沙县金沙园弃土场负责人杜某在弃土场进行倾倒,同时郑某联系运输。

2017年7月9日至10日,从邵武市吴家唐镇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共运输10车的危险废物到沙县金沙园弃土场进行倾倒。经监测,涉案倾倒物判定为具有腐蚀性特征、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总量为257.06吨。据此,沙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陈某、郑某、崔某、杜某明知是危险废物而进行非法倾倒,其五人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告人欧阳某、陈某、郑某、崔某、杜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涉案的危险废物系被告人某新能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生产中产生,被告人某新能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

02

调解协议内容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欧阳某、陈某、郑某、崔某、杜某同意于2018年8月25日前向沙县人民检察院交付应急赔偿款966713.6元(已支付)。其中,欧阳某赔偿836713.6元、陈某赔偿20000元、郑某赔偿30000元、崔某赔偿30000元、杜某赔偿50000元。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欧阳某、陈某、郑某、崔某、杜某、某新能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同意于本调解书生效后10日内在《福建法治报》上刊登道歉公告。(已登报)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联系方式:0598—5868161、5868172

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人民法院生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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