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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书稿引用法条随处可见,无论是专业法律书稿还是非专业的其他各类书稿,作者都或多或少地引用法条来阐述观点、说理论证。

但作者写稿由于多种原因,引用的“法条”与正式法条有出入的情况还是很多的。如果编辑不核查法条,等质检人员查出差错来,就是硬伤,是没法申辩的。通过核查法条来发现书稿差错是质检人员极为常规的操作手法,编辑核查法条有多么重要,不核查法条会是什么后果,看看下面这些实例吧。

实例一

【原稿】《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核查后修改】《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点评】

修订后的法条已有多处改动,此例引用旧版条款出错。

实例二

【原稿】《社会团体管理条例》第9条第1款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核查后修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第1款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点评】

法律名称有漏字,法条内容有出入。

实例三

【原稿】2011年《个体工商户例》第2—4条,则大大放宽了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要求。

【核查后修改】2011年出台的《个体工商户条例》于2014年和2016年经过两次修正,修正后的第2条至第4条,则大大放宽了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要求。

【点评】

法律名称有错字。第2—4条容易产生歧义。表述不到位,没有体现修订过程。

实例四

【原稿】《民法则》第59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核查后修改】《民法则》第59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点评】

法律名称一字之差,序号相同,条文内容完全不一样。

实例五

【原稿】《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5条)

【核查后修改】《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14条)

【点评】

原稿的条文序号有误。

原稿将两个条款的内容杂糅在一起,最后一句用了23条里的内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仔细核对法条,还不易发现其中的内容错误。

实例六

【原稿】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已大幅放宽了公司设立的管制限度。

【核查后修改】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已大幅放宽了公司设立的管制限度。

【点评】

核查后发现《公司法》于2013年再次修订,在谈到2006年版《公司法》的时候就不能再冠上“新”了。

实例七

【原稿】旧的《公司法》贯彻了这一立场。具体而言,公司清算人的选任可大致分为三种情形。

【核查后修改】《公司法》贯彻了这一立场。具体而言,公司清算人的选任可大致分为三种情形。

【点评】

核查后发现《公司法》自1993年12月29日通过以来,分别于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进行了修订,原稿说“旧的《公司法》”就属于指代不明确,需根据上下文处理。

实例八

【原稿】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通过不同路径加以明确宣示,如《民法总则》第206条规定:“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27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核查后修改】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通过不同路径加以明确宣示,如《民法总则》第206条规定:“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点评】

核查后发现《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早已失效,更换有效的例子。

实例九

【原稿】目前,《民法总则》已放弃规定合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合同编》(草案)则将合伙合同单独作为一类有名合同予以规范。

【核查后修改】目前,《民法总则》已放弃规定合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征求意见稿)》则将合伙合同单独作为一类有名合同予以规范。

【点评】

没有正式出台的文件也要核对,名称被写错的也很多。

实例十

【原稿】特别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如《侵权责任法》第5条、《国家赔偿法》第2条、《食品安全法》第96条、《环境污染防治法》第41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等。

【核查后修改】特别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如《侵权责任法》第3条、《国家赔偿法》第2条、《食品安全法》第147条等。

【点评】

一小段文字,差错多多。作者列举了5个法律条文,只有1个完全正确。

第一,5个法律中有两个条文序号错误,序号错误就意味着内容对不上,还好能查到别的序号中的内容符合要求。

第二,作者所谓的《环境污染防治法》根本没有,查名称相近的法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结果发现这些法律的第41条的内容均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无关,找不到可替换的法律,无奈只好删去。

第三,查《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的内容也均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无关,也找不到可替换的法条,只好删去。宁可少举两个例子,也不能有错。

看了以上实例,你是不是感觉有点后怕呢?这些实例还是选自法律专业人士写的书稿,如果是其他学科书稿,哪怕其中只是偶尔引用一两条法条或者讲述法律问题,你也不能掉以轻心,因为不靠谱的情况可能更多。笔者曾经在财经类、写作范文类书稿中看见,在《经济合同法》废止五六年以后,还在大讲特讲如何签订经济合同、写作格式如何等,并引证已经废除的法条来阐述观点。

举一反三,书稿中不仅引用法条要核查,引用经典著作、其他各种文件的名称及其具体内容都要核查准确,否则编校质量很难过关。

希望本文能对你有所帮助,你的喜欢就是对我莫大的鼓励。

作者丨 曾敬  编审,高等教育出版社资深编辑 ,有多年图书终审和质检经验  ,曾做过大学教师、专职律师 。

排版丨 汐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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