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 张旭娟

近日,笔者的朋友、一位资深语文教师,给笔者发来了一道语文题,题目如下:

以下是XXX法院关于李亚军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中的一部分内容,其中有五处用词明显不符合公文的语体色彩,请找出并加以改正:“经审理查明,犯人李亚军在坐牢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做完了劳动任务。2014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院觉得,李亚军确有后悔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

学生在做题时,回答可谓五花八门。而据题目参考答案,五处错误为:1、犯人--罪犯;2、坐牢--服刑;3、做完--完成;4、觉得--认为;5、后悔--悔改/悔罪。 学生不能理解了,犯人和罪犯有什么区别?服刑为什么不能改成监禁?“可以减刑”是不是太口语化?且不论题目中这段话究竟是不是只有五处错误,笔者先让朋友带着学生了解了本题涉及的一些基本法律知识:

一、关于故意伤害罪及刑罚

主要见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犯人和罪犯

根据百度百科,“犯人,指触犯刑法的人,特指在押的。”犯人一词常出现于文学作品中。在法律条文中,暂没有明确的概念界定。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证据指向其有犯罪嫌疑,但法院还未做有罪判决或有罪判决未生效,我们一般称犯罪嫌疑人。(注:诉讼中,一般称为被告人。) 罪犯一般是经法院判决有罪的人。在这道题中,李亚军已处于服刑阶段,应称为罪犯。(注:坐牢一词也常用于文学作品中)

三、服刑和监禁

根据《刑法》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可见,服刑的范围涵盖以上。

前述主刑中,被判处管制的,需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则需监押罪犯并限制其人身自由。所谓监禁,指监押罪犯,限制其行动自由,日常接触较多的说法为“终身监禁”,类似于无期徒刑,但又有区别----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四、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的区别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可见,不是口语与书面的区别,而是“可以减刑”来自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而根据题目内容显示,李亚军的表现符合“可以减刑”的情形。

从一道改病句题,引出了这么多的法律知识。在授业解惑的同时,又给祖国的下一代普及了法律知识,可谓一举两得了!

作者:张旭娟 西北政法大学硕士

专业: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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