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吉某某、马某某系亢某某的亲属,系案外人,其片面认为亢某某不构成犯罪,在庭审现场进行喧哗。且在亢某某被带离时,吉某某、马某某二人对庭审法官赵某某连续追逐、意图殴打。吉某某、马某某二人带领数人对法庭人员进行追逐、谩骂并试图殴打法官,违反法庭规则,严重扰乱法院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审判法庭是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工作场所,庄重严肃,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庭规则,不得扰乱法庭秩序,对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法院将依法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吉某某、马某某拘留15日。

法官的话:

审判庭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各类案件的重要场所,神圣、庄严、不可侵犯。在庭审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及其他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庭纪律,依法表达诉求,严禁任何破坏庭审秩序的行为。以非理性的方式在法庭上肆意发泄不满情绪,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不仅与文明法治的精神背道而驰,而且是对法律的亵渎、对法庭的藐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无论是诉讼参与人还是旁听人员参与庭审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庭纪律,依法、理性表达诉求,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

图片来源于网络,向原作者表示感谢

查看原文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