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公司的债务应由公司自行承担,资不抵债公司应申请破产。那为什么公司亏损破产之后,老板还要跑路了?

公司亏损破产并不会涉及到个人资产,为什么很多老板会跑路?

公司破产

1.《公司法》规定了“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即“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的情况下,即使公司资不抵债,股东也要以其自身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是什么意思了?《公司法》要求公司要与股东独立,公司要有独立的人格,在此前提之下,股东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在实践中,尤其是小型公司,存在大量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公司账与个人账不分,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大量资金往来等情形,公司成为了股东的工具、玩物。在此情况下,如果还依然承认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对保护债权人极为不利,因为公司已经成为股东逃避债务的工具,所以《公司法》规定,此种情况下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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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未出资的情况,公司的债务人可要求股东在未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此种情况股东也会跑路。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股东未出资的部分在出资期限届满后均成为公司的财产。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未出资的,均应向公司补足出资,否则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所以当公司资不抵债时,对于公司应当拥有的财产,公司的债务人当然有权要求股东在未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提供有担保,在公司无偿债能力时,债权人有权向股东追偿,股东也会跑路

公司在向债权人借款时,为保障债权的安全性,一般债权人会要求股东为该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者提供抵押、质押等担保措施,在债务到期后,债权人有权向股东追偿或者变卖/拍卖/折价受让股东提供的抵押物。此种情况下,股东为躲避债务也会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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