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常熟听众苏先生向江苏新闻广播《苇泱在线》节目传来的视频,视频内容很简单,9月25号,苏先生在驾车行驶到常熟204国道转S359往沙家浜方向的匝道中,发现从前车的后窗中连续3次有矿泉水瓶抛出。但是让苏先生没想到的是,这辆车车身上印有“中国渔政”的字样,很可能是一辆渔政部门的公务车。

  9月29号,《苇泱在线》节目现场连线到了常熟市渔政管理站综合中队的黄队长,他首先确认,视频中车身上印有中国渔政的苏EWB706这辆车确实是他们单位的公务车,当时正前往沙家浜执行公务。

  在节目进行过程中,黄队长也找到了这位向车窗外抛矿泉水瓶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在直播节目中表示,当时自己扔矿泉水瓶是无意识的行为,但是现在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并现场对听众苏先生进行了道歉。

  渔政工作人员:苏先生,那天25号上午,你在我后面,我刚好是抛物,这个事情江苏省应该是禁止的,当时抛物如果是对你的行车造成妨碍的话,我在这里对你表示抱歉。对不起,不好意思。

  苏先生:这个我接受。我想通过这个渠道想告诉大家,本来常熟我们这两年禁止车窗抛物就宣传的很多,那么我们作为公务车就更不应该,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确实你当时扔出来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对我有很大的影响。

  渔政工作人员:不好意思。

  主持人苇泱:其实真的,对于百姓而言,希望我们的公务车在路上做好表率。因为有这样的行为,不仅是我们表率失责了,同时也会对周边很多行车安全造成很大影响。万一出现了交通事故的话,那我想问一下这位工作人员你知道你会承担多大的后果吗?你有考虑到吗当时?

  渔政工作人员:对,对,对!当时就是没有考虑很清楚,下次我们相关的(法规)懂一点了。真的,谢谢!

  常熟市渔政管理站综合中队的黄队长表示,他会将此事上报给他们大队,然后做出进一步处理。

  节目组也将此事反映给了常熟市交警大队古里中队的王警官,王警官表示,如果有现场视频,能确认有车窗抛物的违法事实,并能明确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交警部门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相关法规、条例,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四条 行人或者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七)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对于此事的后续进展,江苏新闻广播《苇泱在线》节目会持续关注。

  江苏新闻广播

  《苇泱在线》节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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