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他人的作品,属于侮辱还是属于诽谤呢?这个真是个让人疑惑的难题。这个看起来疑惑的问题来源于作品上也有一个人身权:著作人身权。

  正文:214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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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赵虎律师

  来源 | 赵虎律师的法律博客

  案件:

  2018年5月8日,被告西安摩摩公司通过其自媒体账号“暴走漫画”,在“今日头条”上发布了时长1分09秒的短视频。该视频的内容将叶挺烈士《囚歌》中“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一个声音高叫着,爬出来吧,给你自由!”篡改为“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一个声音高叫着!爬出来吧!无痛人流!”。该视频于2018年5月8日至2018年5月16日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传播后,多家新闻媒体对此予以转载报道。

  

  法院判决:

  叶挺烈士在皖南事变后在狱中创作的《囚歌》充分体现了叶挺烈士百折不挠的革命意志和坚定不移的政治信仰,表现出的崇高革命气节和伟大爱国精神已经获得了全民族的广泛认同,已成为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叶挺烈士享有崇高声誉的基础。西安摩摩公司制作的该视频篡改了《囚歌》内容,亵渎了叶挺烈士的大无畏革命精神,损害了叶挺烈士的名誉,不仅给叶挺烈士亲属造成精神痛苦,也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被告西安摩摩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

  

  律师观点:

  这个一起罕见的因为篡改他人作品而被法院判决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案件,对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我持保留意见。

  我国法律规定了保护他人名誉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根据以上规定,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一般为四种情况:1、捏造事实丑化他人人格;2、侮辱他人;3、诽谤他人;4、宣扬让人隐私。

  在《侵权责任法》通过之后,隐私权成为一项单独的民事权利,侵犯他人隐私的情况不用假借保护名誉权的方式,而是可以直接认定侵犯隐私权。另外,捏造事实可包涵在诽谤里面。所以,侵犯他人名誉权主要有两种情况:1、侮辱;2、诽谤。

  侮辱,是指以言行侮弄羞辱别人,一般表现为赤裸裸的谩骂他人或者通过起外号等方式把他人与有损人格的事物放到一起。而诽谤,指以不实之词毁人,即捏造事实、无中生有的方式来贬低他人名誉。

  从以往的案例(如方舟子与崔永元之间的案件),侵犯名誉权的案件基本上是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无论是侮辱还是诽谤,都是直指他人,或者指名道姓,或者用或明或暗的比喻指向他人。

  或许有人会说:作品是作者的儿子,作品体现了作者的人格,篡改他人作品就是侮辱他人人格。这种观点不能说错误,只是混淆了著作人身权权与一般人身权之间的区别。在王迁的《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对此进行了讨论:著作人身权的大部分特征都符合一般人身权的特征。……但是,著作人身权又与民法上的人身权利存在不少差别,直接套用民法上人身的理论去理解和解释有关著作人身权是有一定困难的。……民法意义上的人格权毕竟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权利,而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却是基于创作作品产生的,并非与生俱来。

  一般情况下,未经同意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侵犯的是作者的著作人身权,而不是民法上的人身权。而名誉权是民法上的人身权。利用作品侮辱、诽谤他人的,才会构成侵犯民法上的人身权中的名誉权,如写文章骂人等情况。

  著作人身权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其中,保护作品完整权就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王迁的《知识产权法教程》中认为:如果对作品的修改实质性地改变了作者在作品中原本要表达的思想感情,导致作者声誉受到损害,即是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本文认为:在“暴走漫画”修改《囚歌》这个案件中,“暴走漫画”存在侵权行为,但是所侵犯的并非名誉权,修改后的作品内容并没有对叶挺将军进行侮辱和诽谤,只是这种修改改变了原作品要表达的思想感情,有可能损害作者的声誉,属于侵犯了该作品的著作人身权中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并非是侵犯了作者的名誉权。

  一审判决认为侵犯了作者的名誉权,源自于没有分清一般人格权与著作人格权之间的异同,把对著作人格权的侵犯当成了对一般人格权的侵犯。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虽然叶挺将军已经去世多年,其家属依然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提起相关诉讼,保护《囚歌》的著作权。

  本期编辑 | 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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