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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较早前,有两则消息引起了我们的关注:其一是在鲁山县检察院的主动介入下,被害人与被告人“冰释前嫌”;其二是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司法厅表扬律师劝被告人认罪。

  原本关系紧张的检法律三家突然分外和谐,倒也符合中秋节阖家团圆美满的主题。只不过,这种略显错位的圆满,总让人觉得如鲠在喉。

  既然有误解,不妨正本清源,从历史与逻辑两条路线探讨控辩双方的角色演变。

  一、检察机的诞生,是诉讼分权的客观需要

  大陆法系国家的检察制度起源于法国,此点已为学术界所公认。

  中世纪初期,法国国王的权力扩张,随后向各地派出代理人维护国王的利益。此时的代理人制度,主要是国王私人利益的代表,与公共利益并无直接关联。随着时代的发展,国王的代理人开始接受私人的告诉,承担刑事案件的检举职能。

  当然,此时的国王代理人制度与现代的检察官制度相去甚远。当时刑事诉讼模式为纠问式,采用秘密主义及书面审理主义,犯罪弹劾与审判的职能主要掌握在法院手中,国王代理人权限甚小。由于法官独断专行,漠视人权,造就了大量的冤假错案

  资产阶级革命后,拿破仑于1808年颁布犯罪治理法典,废除纠问式诉讼模式,确立检察分权原则,规定一切刑事案件的弹劾皆由检察机关提起。

  由此可见,检察制度的诞生,是诉讼分权的客观需要。自梭伦改革以来,司法权从行政权中独立,但司法权内部仍然混沌不清。检察分权,就是要把原来法院享有的司法权划分为弹劾与审判两部分,弹劾权(公诉)由检察机关享有,而审判权则由法院继续享有。

  二、辩护制度的出现,是内部分权到外部制约的观念转变

  辩护制度起源于古罗马,商品经济中的互换行为产生了平等的观念,而平等则产生了权利观念。权利之间经常产生纠纷,专业的辩护人由此而生,成为维护权利的重要制度设计。

  然而,自中世纪以后,由于基督教权威扩张等原因,宗教裁判高高在上,辩护制度名存实亡。在以基督教为核心的审判体系中,个人权利不堪一击。

  文艺复兴(很大程度上是对罗马的复兴)以来,权利观念重新为人们所重视。尤其是资产阶级革命发生后,各国纷纷通过立法的方式赋予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随着法律教育的发展与分工的细化,辩护工作逐渐由律师承担。

  从检察机关的诉讼分权到以律师为核心的辩护制度出现,是人类权力发展史上由内部分权到外部制约的观念转变。二者互为表里,成为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支柱。

  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分工,充满矛盾的平衡木

  从效率上看,行政、司法与立法不分的政治体制显然是可以坐头一把交椅的。在专制体制下,令行禁止皆不受约束,效率极高。这点在现代政治中也得以体现:大部分国家都规定,一旦进入战争状态,便赋予元首几乎为不受控制的权力,以提高打击敌人的效率。

  然而,在生命不受紧急威胁的和平年代,效率并非唯一的价值,多元价值由此而生。

  在刑事诉讼中,最为重要的两种价值取是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在诉讼改革之前,人们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责任赋予法院,被证明无法良性运行:打击犯罪者,必然有践踏人权的情形。诉讼分权之前,暴虐独断的法院即为例证明。

  诉讼分权之后,由检察机关承担弹劾犯罪的职能,从理论上将,便必须有与之对立的一方主体承担保障人权的职能,现代辩护制度由此获得其合理性。

  关于“控辩对立,法官居中裁判”的道理,可援引中国古老的太极图进行诠释。太极图是道儒两家互为调和的结果,蕴含着一种分立对抗却最终融为一体的哲理。

  设若以太极图中的阳级(白色)代表公诉一方、以阴极(黑色)代表辩护一方(或者相反),可以看到:当阴阳平衡、势均力敌时,画面是平衡而具有美感的。当黑色中跑进了白色、或者白色中渗透着黑色,则给人一种违和的感觉。

  四、中庸学说再诠释

  太极图中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黑白两色是互相对立的,但彼此却能和谐共处,成就一个完美的整体。

  实际上,观诸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虽有所谓“检察官客观义务”的要求,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审判过程中检察官的主要角色定位仍是通过提起公诉打击犯罪;而辩护律师虽然也有所谓“良知与律法”的训诫,但其主要角色仍是作无罪或罪轻辩护。

  检察机关与辩护律师角色分立,互相对抗,却可理解为另一种形式的中庸。

  有人举过一个例子,说中国的中庸思想所描绘的,既不是炎热的赤道、也非严寒的两极,而是不偏不倚正的温带。

  问题在于,没有了赤道与两极,也无所谓温带。笔者认为,所谓中庸可以有另一种解释:只有当你走过赤道与两极,你才有可能找到相对的温带。如果赤道的向两极靠近,那温带就要倒向寒冷的北极;如果北极向赤道靠近,温带就要倒向炎热的赤道。

  这个时候,原本舒适的温带,将变得或炎热或寒冷,再也不是我们当初所追求的、让人如沐春风的温带了。

  检察机关与辩护律师的角色,恰如赤道与两极,在冰火两重天之间,才能寻找到最适合我们的温度。因此,检察官大可不必同律师一样,过于主动地主持和解,帮助被告人减轻处罚;辩护律师也不必像检察官一样,正义感爆炸,出示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罪重的证据。

  检察官与辩护人,只需要竭尽所能、本色演出,便是司法正义的完美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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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人不齿之徒辩护的人的态度。”

  ——艾伦·德肖维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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