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的一天上午,上海的叶先生开着刚买的一辆二手车行驶在大街上,在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叶先生的车与一辆电动车撞在一起,车上的女子摔倒在地,叶先生忙下车查看情况,并打电话报了警。警方赶到现场将刘姓女子送到医院,并初步认定这是一起轻微事故,受伤者只是轻微伤,于是按简易程序予以办理。

此时被送到医院的刘女士却被医院告之没办法抢救,建议快转院,在转往另一个医院一个月后,刘女士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抢救刘女士,家里花了30多万,依然没能挽救刘女士的生命,家里人都认为,如果没有这起车祸,刘女士根本不会死,于是作为丈夫的耿先生一纸诉状将叶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叶先生赔偿170万元。叶先生摊开两手说,170万自己根本赔不了,最多只能赔偿30万。

然而让叶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就在这时他发现自己买的二手车脱保了,这就意味着,如果是自己全责,这30万就得自己掏腰包了,可叶先生根本就拿不出这么多钱。

耿先生没想到叶先生的车竟然没有交强险,于是经过一番调查,发现叶先生这辆二手车的驾驶证、行驶证是一个叫李冬冬的人,李冬冬才是这辆车的车主。此外耿先生还发现,李冬冬先将这辆车卖给了中介,中介又将这辆车卖给了肇事者叶先生,三方虽然都签订了转让协议,但没有过户,于是耿先生将肇事者叶先生、车主李冬冬和中介三方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70万元。

面对耿先生的诉讼请求,叶先生称:“耿先生的要求很荒谬,刘女士的死跟车祸没有一点关系,发生车祸不假,但事故并不严重,交警也认定是轻微事故,刘女士的伤情也并不严重,所以交警按简易程序办理。可见自己根本没有什么责任。”

对于叶先生的说法,耿先生十分愤怒:“如果不是肇事者车开得太快,这起车祸就不会发生,而当时交警的认定只是看的表面情况,未经检验,更重要的是经医院检查,车祸造成妻子胸部9根胁骨骨折,这也成为导致妻子死亡的主要原因。”

此时被告中介方也提出反驳意见:“经查,我们发现了一个重要情况,在上海第六人民医院的患者诊断书上写着患者各项生命指征平稳,死亡诊断证明写着患者死于重度尿毒症晚期。可见刘女士的死亡跟车祸无关。“

原告耿先生辩称:”妻子有尿毒症不假,如果没有这场车祸,她根本就不会死,妻子本来有病身体就不好,没想到这时又碰上了这起车祸,从而加速了她的死亡。“

双方你来我往,争得不可开交,那么法院到底如何认定?被告三方责任如何分担?

对此专家表示,刘女士死亡显然是多因一果,尿毒症、车祸等都是导致她死亡的原因,应该按原因大小导致死亡结果的比例来认定。

法院最终认定,刘女士死亡与车祸存在因果关系,车祸导致刘女士胸部骨折属于间接责任,应当承担30-40%赔偿责任。

那么这赔偿责任三方谁来承担?经法院认定,被告车主李冬冬将车卖给被告中介,被告中介将车卖给叶先生都签订了转让合同,而且合同签定后卖方把车交给了买方使用,事实成立,因此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应该遵守。因此此案应由被告叶先生承担全责。车主李冬冬与中介无须承担责任。

叶先生不服,提出他向中介购买这辆二手车时,中介对此车没有交保险未尽到告知义务,他也曾问过中介有没保险。由于叶先生拿不出相关证据,他的话法庭未予采信。于是法院最终判定叶先生赔偿死者各种费用73.5207万元。

面对73万的赔偿都将由个人承担,叶先生两眼哭瞎,连称如果当初买车时检查一下有没上保险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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