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涉嫌进口货物申报不实,大连长海远洋渔业公司被罚\" inline=\"0\"\u003E\u003Cp\u003E\u003Cb\u003E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u003C\u002Fb\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中华人民共和国马尾海关\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行政处罚决定书\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马关缉违字〔2019〕0031号\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当事人:大连长海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官庆,企业编码:2102950136 注册地址:辽宁省长海县獐子岛镇沙包村\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2019年4月8日,当事人委托福州恒成报关有限公司以征免性质为“远洋渔业”向我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为350120191019008076,申报品名“冻带鱼”,申报税号03035400.00,申报净重150111千克,申报总价150111美元。\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350120191019008076)及随附单证、马尾海关查验二科现场查验情况说明、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检验证书(证书编号352319060040)、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编号2019-018)、漏缴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马关违字(2019)12号)、征免税证明(Z09001900500号)、检查记录(马关缉检字﹝2019﹞2号)、大连长海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安哥拉办事处发回的自捕鱼提单箱单等资料、后补清单发票、大连长海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报告及情况说明、石永新查问笔录、福州恒成报关有限公司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u003Cp\u003E近日,因涉嫌进口水产货物申报不实,大连长海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被福建马尾海关处罚37000元。\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近日,福州海关网站发布《马尾海关关于大连长海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违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马关缉违字〔2019〕0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大连长海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进口“冻带鱼”数量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进口“冻鱿鱼”和“冻墨鱼”税号、品名、数量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马尾海关计核,该票货物漏缴税款36675.21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马尾海关决定对大连长海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37000元人民币。\u003C\u002Fp\u003E\u003Cimg src=\"http:\u002F\u002Fp3.pstatp.com\u002Flarge\u002Fpgc-image\u002FRWejDzUDnTOucL\" img_width=\"687\" img_height=\"351\" alt=\"引以为戒!涉嫌进口货物申报不实,大连长海远洋渔业公司被罚\" inline=\"0\"\u003E\u003Cp\u003E\u003Cb\u003E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u003C\u002Fb\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中华人民共和国马尾海关\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行政处罚决定书\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马关缉违字〔2019〕0031号\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当事人:大连长海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官庆,企业编码:2102950136 注册地址:辽宁省长海县獐子岛镇沙包村\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2019年4月8日,当事人委托福州恒成报关有限公司以征免性质为“远洋渔业”向我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为350120191019008076,申报品名“冻带鱼”,申报税号03035400.00,申报净重150111千克,申报总价150111美元。2019年4月10日,经我关查验,该票货物共申报进口6个集装箱,其中集装箱号TEMU9432799实际所装货物为“冻鱿鱼”及“冻墨鱼”;其余5个集装箱为“冻带鱼”,与申报相符。2019年6月21日,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理货,集装箱号TEMU9432799所装的“冻鱿鱼”净重为15841.098千克、“冻墨鱼”净重为8912.856千克。\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当事人进口“冻带鱼”数量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进口“冻鱿鱼”和“冻墨鱼”税号、品名、数量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我关计核,该票货物漏缴税款36675.21元人民币。\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350120191019008076)及随附单证、马尾海关查验二科现场查验情况说明、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检验证书(证书编号352319060040)、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编号2019-018)、漏缴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马关违字(2019)12号)、征免税证明(Z09001900500号)、检查记录(马关缉检字﹝2019﹞2号)、大连长海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安哥拉办事处发回的自捕鱼提单箱单等资料、后补清单发票、大连长海远洋渔业有限公司报告及情况说明、石永新查问笔录、福州恒成报关有限公司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37000元人民币。\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2019年07月09日(\u003Cb\u003E本文转自【\u003C\u002Fb\u003E\u003Cb\u003E中国质量新闻网\u003C\u002Fb\u003E\u003Cb\u003E】。如有版权问题,敬请联系\u003C\u002Fb\[email protected]\u003Cb\u003E。\u003C\u002Fb\u003E)\u003C\u002Fp\u003E"'.slice(6, -6), groupId: '6715286356634894856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