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种子维权难,但只要记住这2个条文5个维权建议,让维权不再难

假冒伪劣种子问题自有农业种植就存在着,追根究底就是追逐利益。当下,进入信息时代,广大老百姓获知信息的手段越来越多,真假变得更是难以辨别,尤其是网络等宣传的粉饰。作为农民,警戒和法制观念的淡薄,加上农业生产资料维权又较难,造成了很多此类案件有苦难说,有冤难申。那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怎么去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呢。今天,“农知君”就以小案例引出这个大话题,跟大家交流一下。

【案例】刘某是名比较善于探寻尝试新事物、新产品的新农人,一段时间经常在各大网络端看到一种西红柿广告,被其所谓的独特口感、外观等吸引,照着联系方式联络确认后,就网购了一批种子。当大棚里的西红柿结出后,与广告完全不符,口感差、外观更是与描述不符。刘某感觉上当受骗了,遂向当地农业执法部门报案,并把留存的种子做了鉴定。最后经相关执法部门鉴定,该种子公司以各类夸大不实言语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种子公司所销售种子为假冒伪劣产品。经法院等执法部门调解,种子公司赔付刘某经济损失4.5万元。

种子作为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是种植户一切的基础。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对农民来说危害重大,农作物减产、品质降低,甚至颗粒无收,同时还会耽误农时。

假种子维权难,但只要记住这2个条文5个维权建议,让维权不再难

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种子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假种子: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2.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条文解读:

针对条文中出现的几种情况,结合日常实际我们简单分析下危害。首先,用非选育而出的普通籽粒冒充种子,在玉米、水稻等作物上危害极大,减产可高达50%。蔬菜作物则表现出商品性差、口感差等,几乎没有商品价值难以销售。其次是用老品种冒充新品种,这种现象在市场上长期存在的,很多销售者多采用换个名继续卖。把新品种的所有优势特征嫁接到假冒品种上,在宣传包装等方面错误引导农民,这类品种可能会因为种植环境、地缘等一系列因素,虽不会绝产但减产肯定是会出现的。第三,就是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这就不是用冒充可以去说的过去了,这直接判定为假种子。

假种子维权难,但只要记住这2个条文5个维权建议,让维权不再难

对于赔偿的说法在种子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第四十六条:“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

条文解读:

这里的购种价款,是指种子使用者购买种子时所支付的款额;可得利益损失,即正常种植作物预计可以获得的收入减去种植质量有问题的种子所实际获得的收入之差;有关费用,既包括因种子质量问题所带来的欠收、绝收导致的其他投入(化肥、农药、农膜、灌溉等)的损失,也包括为获得赔偿而发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诉讼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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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建议

♥购种发票、收据。发票是证明种子销售方和购买方之间买卖关系成立和权益受损后因果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据。购种时一定要向售种者索要发票,写明具体的品种和数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发票中注明。

♥种子的包装品。包装袋、包装罐内最好留有未种植完的种子样品。在购种数量比较多的情况下,最好留有未开封的样品。

♥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在田间可以鉴定的有效时限内,及时邀请种子管理等农业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和现场勘验笔录。

♥保全证据公证。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加以验证提取,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性的活动。当种子使用者发现有受损害的征兆,应在证据灭失之前,向公证部门提出申请,由公证部门通过照相、录像、取样等方法保留证据。

♥其他证据。如种子使用说明书、警示标识、种子经营者的承诺书、广告宣传品等,还有他人的证人证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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