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为指导社会公众及时向海上搜寻救助机构报告遇险信息,为搜寻救助争取时间,《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草案)》细化了海上遇险或者发现险情的单位和个人向海上搜救中心报告险情的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向海上搜寻救助机构报告海上人员遇险信息的责任,并规范了海上险情报告内容。三是规定了救助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还规定了被救助人配合救助的义务,创设了在出现严重危及人员安全情况下,遇险人员拒绝救援时,海上搜救中心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的规定,为果断决策和有效救助提供了法律保障。

"\u003Cp\u003E大众日报 · 新锐大众 记者 赵君\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海上搜寻救助对于保障海上人命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草案)》进行审议。\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为指导社会公众及时向海上搜寻救助机构报告遇险信息,为搜寻救助争取时间,《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草案)》细化了海上遇险或者发现险情的单位和个人向海上搜救中心报告险情的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向海上搜寻救助机构报告海上人员遇险信息的责任,并规范了海上险情报告内容。同时,为了防止险情报告不及时、不准确或者谎报而延误搜寻救助或造成不必要的搜救资源浪费,《条例(草案)》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报告海上险情时,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或者故意夸大险情;发现属于误报的,应当立即向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应急处置与救援是海上搜寻救助的关键,难度大,危险性高。为了保障科学施救、有效施救,《条例(草案)》明确了指挥与协调机制、应急处置措施、各有关方的权利与义务,提高了可操作性。一是理顺了海上搜寻救助应急指挥与协调机制,明确指挥与被指挥关系、现场指挥的产生、指挥职责等。二是详细规定了各环节的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对应急预案的启动、被救助人和事故当事方应采取的行动、救助力量协调、搜救行动中止、恢复和终止情形以及信息发布等作出了规定。特别是明确规定了搜寻救助中止、恢复和终止的程序和条件,并赋予了参加搜救的单位和个人提出中止、恢复或者终止搜救的建议的权利,为搜寻救助指挥科学决策、及时决策提供了法律保障。三是规定了救助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还规定了被救助人配合救助的义务,创设了在出现严重危及人员安全情况下,遇险人员拒绝救援时,海上搜救中心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的规定,为果断决策和有效救助提供了法律保障。\u003C\u002Fp\u003E"'.slice(6, -6), groupId: '6716487063992009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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