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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法律知识点:夫妻一方生产经营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近,“小马奔腾创始人去世,妻子被判负债2亿元”的新闻引发广泛关注,舆论再次把矛头对准了“婚姻法24条”。

图据网络

所谓“婚姻法24条”,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内容:“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近年来,“婚姻法24条”广为诟病,原因是该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客观上可能造成一个很严重的现实问题:夫妻另一方莫名其妙“被负债”。这次小马奔腾创始李明人去世后遗孀金燕“被负债”2亿元的问题,被金燕称为“婚姻法24条”有史以来额度最高的案件,仅诉讼费就高达上百万元。

那么,金燕到底冤不冤?

作为局外人,初看这个案件:丈夫去世,妻子莫名其妙因为丈夫的经营行为背上2亿债务,协议又不是妻子签的,钱也没拿到,天大的冤枉!

但深究一下,也许事情并非想象中的那样:

我们先来讲理。有网友直言:“要是遗产两亿,你会不会去要?”虽然有点儿尖酸,却也不无道理。李明去世后,仅仅20天,金燕就匆匆走马上任接过董事长兼总经理——尽管后来金燕被董事会罢免。《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谈典看法】没去了解小马奔腾公司的公司章程怎么规定,假使金燕继承了李明的股东资格,那是不是不仅要享受收益,还要承担风险。

我们再来讲法。李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金燕称李明签订的是“对赌协议”,那这属不属于赌债?赌债不合法,那金燕是不是就无须承担这2亿债务?

首先,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尽管金燕向媒体诉称,“当年的‘对赌协议’我没有签字,巨额的投资款项,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我甚至都没有持有过小马奔腾的股权,这一切为什么要我来承担?”但正如北京一中院在判决书中所言:“夫妻共同生活并不限定于夫妻日常家庭生活,还包括了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 虽然金燕没有直接参与李明的投资经营活动,甚至不知道何时签订的什么协议,但李明因投资经营活动获取的收益,金燕在夫妻共同生活中是享受到了的。李明签订所谓“对赌协议”也是为了公司能有更好的收益。金燕既然因此收益并可能获得期待利益,那自然也应当对因此所负债务承担责任,这个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金燕不能以不知情为由而拒绝负担责任。

其次,“对赌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所谓“对赌协议”,其实与“赌博”无关,它是期权的一种形式,通过条款的设计,可以有效保护投资人的利益。金燕口中的“对赌协议”,实际上是李明和其姊妹李萍、李莉三人2011年与投资方签订的《投资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若小马奔腾未能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实现合格上市,建银文化则有权要求小马奔腾或李萍、李莉、李明中的任何一方一次性收购所持小马奔腾的股权。”从内容上来看,这份协议的约定,是对一种既得利益的期待,其实现的依据是公司的经营能力,是合同法中附条件的合同形式,不具有赌博性质,因而是一种合法有效的协议。

综上,在【谈典看法】看来,这是完全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的规定的,李明以个人名义签订《投资补充协议》属于家庭生产经营活动,因此所负债务自然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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