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起,禁燃!致寒亭城区居民的一封信

画乡寒亭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我市制定了《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并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确保寒亭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取得预期成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为以下四条界线所围成的区域。

(一)北侧界线:自盛泰街及其延伸线向东至浞河。

(二)东侧界线:自盛泰街延伸线与浞河交界处开始,沿浞河中心线向南至青银高速。

(三)南侧界线:自浞河中心线与青银高速交界处开始,沿青银高速向西至北海路。

(四)西侧界线:自青银高速与北海路交界处开始,沿北海路西侧路牙石向北至盛泰街。

二、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区行政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四、在限制燃放区域内,《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以下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六)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九)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五、违反《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0536-7262110)

希望广大居民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仪,依法、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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