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至此,查明原告杨某存在提供伪造的社区居住证明,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原告杨某立案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盖有太原市某街道办事处某社区“公章”的证明,该证明显示“杨某从2017年1月份至今在太原市迎泽区X街X宿舍X号楼X单元XXX居住”。

山西男子伪造证明打官司,反被罚款5000元

近日,太原市迎泽区法院桥东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杨某立案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盖有太原市某街道办事处某社区“公章”的证明,该证明显示“杨某从2017年1月份至今在太原市迎泽区X街X宿舍X号楼X单元XXX居住”。迎泽法院根据该证明对杨某起诉马某、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确定了管辖权,对该案立案受理。

审理过程中,被告朱某提出原告杨某有篡改合同原件的嫌疑。承办法官经仔细审查,发现杨某提供的上述证明中加盖的“公章”与平时接触到的社区公章在大小、颜色和字体上均有部分差异,遂前往社区对该证明的真实性和杨某的实际住址进行核实。

社区工作人员表示,上述证明并非该社区出具,证明上的“公章”也系伪造,且证明中载明的“XX宿舍”并不在该社区辖区范围。社区居委会主任在杨某提供的上述证明尾部注明“此证明非我社区开具”,并加盖了真实的社区公章。对比上述证明中原有“公章”,能发现二者之间存在明显差异。

至此,查明原告杨某存在提供伪造的社区居住证明,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经询问杨某本人,其对伪造证据的行为仍支支吾吾、不反映客观事实。因此,迎泽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杨某伪造证据的情节严重程度,并经院长批准后,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杨某于当日向法院撤回起诉,并如数缴纳了罚款。

■法官提醒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该案中,杨某向法院提交了影响程序性审查的伪证,虽未对案件的实体审理造成严重后果,但性质仍然恶劣。伪造证据的行为是对法律权威性、司法公信力和社会价值观的挑战。在国家层面,严重妨害人民法院依法开展审判活动,损害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在社会层面,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助长违法诉讼之风,破坏社会诚信体系构筑。在个人层面,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对方诉讼成本,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因此,伪造证据是严重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惩戒和道德的谴责。 (太原中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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