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003Cp\u003E\u003Cb\u003E鲁中网\u003C\u002Fb\u003E\u003Cb\u003E·海报新闻7月23日讯\u003C\u002Fb\u003E(记者 王镇 见习记者 崔中英 通讯员 董柳明)近日,高青县言灵调解室成功调解了一起劳务受害案件。李某在工地打工,不慎烧伤,多次找包工头王某讨要赔偿费用,双方就赔偿费用问题达不成一致。调解小组经多次走访调查,发现本案包工头不具备承包资质,最后李某和该工地达成一致协议,李某得到应有的赔偿。\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据了解,当事人李某在某公司工地打工,在进行搅拌罐维修时,不慎将罐内气体引燃,造成烧伤,经伤残鉴定为二级伤残。李某多次找包工头王某讨要赔偿费用,双方就赔偿费用问题达不成一致,形成纠纷。 \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调解室接到申请迅速成立调解小组,就李某所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经多次走访调查,发现本案的所谓包工头根本不具备承包资质。最后在调解组的多次努力下,李某和某公司达成了一致协议,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某60万元人民币。李先生得到了自己应有的赔偿,对这次调解非常满意。 \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劳动者与发包人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与承包人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发生工伤时,劳动者可以直接要求发包人承担工伤责任。 \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本案中,某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王某,王某又雇佣了李某,所以李某和某公司已经形成了劳务关系,所以当李某发生工伤时,理应由该公司承担主要责任。 \u003C\u002Fp\u003E"'.slice(6, -6), groupId: '6716761235615908366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