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患重病生活困难等,济宁人可以提取公积金啦! 更多精彩,请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10月12日起执行

其中规定患重病生活困难

出境定居以及购买

建造、翻建、大修

具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可以提取公积金

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

具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

需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原件

借记卡原件和复印件

及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通过联网核查

能获取所需信息或证照的

无需提供相关纸质证照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

具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一套住房仅限提取一次

……

偿还购买

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可提取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

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

最近12个月还款本息

有当前逾期

或12个月内

贷款逾期次数超过1期的

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可冲减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冲减金额不得超过

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已办理本市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

除以同套住房申请购房提取

及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外

不得以其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

以下情况同样

可以提取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1.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2.租住本市住房的;

3.因患有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绿卡救助的;

5.退休的;

6.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7.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未就业,或已纳入托管户管理满半年的;

8.调动工作并户口迁出济宁行政区域的;

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出境定居的;

此外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

提取住房公积金

参照该办法执行

单位或职工

违反本办法规定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根据规定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

来源: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查看原文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