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讯记者郑泽聪通讯员李志健报道:

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且交了定金,但房地产公司却以买房人严重违约和买房人名字变更为理由,不仅拒绝买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拒绝返还买房人所交的定金。近日,三水法院审理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房地产公司返还定金和首付款,并赔偿买房人的利息损失。

买房写了女友名字 分手后欲更名遭拒

原告罗先生与原告邱小姐原本是一对情侣。2016年12月3日,罗先生以邱小姐的名义与佛山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简称“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向该公司购买云东海街道南丰大道一处住宅。合同签订后,罗先生共支付10万元定金和部分首期款5万元。但不久后双方分手,罗先生向房地产公司要求将认购书买方名字更换为其新女友王某,并提供了邱小姐出具的《情况说明》和《授权委托书》。

当罗先生两次到该公司处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该公司以罗先生不具备买房主体资格和已超过签约期为由,拒绝和罗先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17年3月10日,该公司还向邱小姐发函单方解除合同,并拒不返还罗先生的定金与购房款。罗先生随后以房地产公司违约为由到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双倍定金与购房款。

买房写了女友名字 分手后欲更名遭拒

法庭上,房地产公司辩称罗先生并非涉案房屋的认购方,涉案房屋是由邱小姐一人认购的,《商品房认购书》及《补充协议》等合同文件也均是由邱小姐与该公司签署的,罗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邱小姐逾期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构成严重违约,该公司有权解除《商品房认购书》及《补充协议》,并没收其已缴纳的15万元款项。

买房写了女友名字 分手后欲更名遭拒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案件事实与相关证据,房地产公司和罗先生就认购人进行转名问题保持沟通。但房地产公司一直未明确作出拒绝罗先生该要求的答复,而是要求一定要原认购人即邱小姐本人提出申请并现场确认,可见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致最终未能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因此均不存在过错,不存在违约问题。同时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判决房地产公司应当向邱小姐返还定金10万元及首付款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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