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1:出行“拼车”需谨慎

  新类型案件中,因“搭乘”引发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不断出现。对此,提示亲们“拼车”出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是驾驶人要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确保同乘人的安全,好意“搭乘”他人并不是免责的理由,一旦发生事故,仍要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搭乘”他人车辆的人员应对开车上路的风险有足够认识,谨慎选择共同出行对象;三是在“搭乘”之前,对所乘车辆的状况、驾驶人的经验及能力要有一个基本了解,最好签订书面风险协议,对于费用、责任分担等事项进行明确规定。

  案例回放:原告佘某与被告黎某系朋友关系,2011年12月30日,佘某搭乘黎某驾驶的贵CK43XX小轿车一起到遵义县办事,当车行至剑江路时,黎某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撞向路边石头侧翻,造成原告佘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佘某所受损伤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九级。因佘某对黎某的赔偿有异议诉至法院,经红花岗区法院审理查明,按照《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了双方应承担的责任:被告黎某因过错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对原告佘某因伤所受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因原告系无偿搭乘被告所驾车辆,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减轻被告黎某应承担的责任。

  从此案不难看出,被告黎某“好意”搭乘原告佘某并不是免责的理由,一旦发生事故,仍要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佘某对“搭乘”他人车辆开车上路的风险没有足够认识,也按法律规定承担一定的责任。

  提示2:电动自行车出事故不要小视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轻便快捷、经济环保的优势迅速进入千家万户,成为老百姓最为热衷的交通代步工具,包括一些超标电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骑行者致残率达60%左右。电动自行车虽非机动车,但是交通事故的风险并不低,驾驶人应做好防护措施,并增强交通法规意识,不要逆行、闯红灯、争道抢行等,也包括超标电动车的驾驶人,规范行驶、控制车速。

  案例回放:2012年11月11日,牟某驾驶贵CAD8XX小轿车在中华路与牛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挂擦,致使电动二轮车侧翻在地,造成牛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牟某和牛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牛某家属作为原告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将被告牟某诉至法院,经红花岗区法院审理查明,按照《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了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以双方过错的比例承担相应承任。从此案不难看出,电动二轮车驾驶人应不容忽视交通安全和交通法律法规。

  提示3:“特殊”道路“酒驾”也是犯罪

  危险驾驶罪中对“道路”的认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一些具有较强“公共性”的特殊区域,如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小区、大学校园、停车场、农村道路等场所均属于“道路”范畴,醉酒后在上述地点驾驶机动车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醉驾入刑”以来,红花岗区法院按照“危险驾驶罪”审理办结的醉酒驾车案件101件,分别对101名被告人处以拘役、并处罚金。近三年来,受理的“醉驾”刑案呈逐年增长之势,年增长率为28.7%,高发人群年龄段为二、三十岁,以男性居多。当前,随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查处酒驾的地点、范围等越来越广,力度越来越大,逐渐扩展到开放式小区、停车场等区域,以及社会公众监督合力的有效形成,奉劝驾驶人不要心存侥幸,筑牢法律意识,切记酒后绝不开车。

  提示4:“酒驾”后二次饮酒要累计

  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种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提示广大驾驶人,凡为逃避处罚,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再次饮酒的,法院在具体认定时,均以最后一次酒精检测含量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提示5:“酒驾”后3个情节可从轻

  虽然酒精含量是影响危险驾驶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但审判实践中,尚有法定或酌定从轻的情节。一是自首情节:包括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抢救伤者,主动报警等待处理,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抗拒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二是坦白情节:即被查获或抓获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三是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能够积极赔偿或取得被害人谅解等。

  来源: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点击下方图片直接进入律师咨询中心咨询本地律师!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语音回复15万律师为您免费在线解答

  法妞问答3分钟100%解决法律问题

  ”,立即发布您的法律咨询

查看原文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