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所有人!两越狱重刑犯仍在逃 看到快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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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回村都莫名的激动高兴,因为我这里出生,在这里成长,这里还有父母,还有熟悉的亲人。 ……

但是激动之时却有一种惆怅,村里基本上没有年轻人了,都是50岁以上的老人了,三十年过去了,他的样貌与记忆中的没有什么改变,只是比小时候缺少了生机,多了些许荒凉 ……做为80后的我,从上高中起就很少在村里呆了,现在工作了,每年回去的次数多了却呆的时间更短了,只有过年的时候能多呆几天过年的时候是村里最热闹的时候,年轻人从各地赶回村里,陪父母过年,村里的人一下子比平日里多了许多,也多了许多欢声笑语,但是同儿时比较,也显得很平淡乏味,再也找不回年少时的感觉!村里的70后80后90后基本都奔向了城市,这是城市化进程发展的必然阶段,但是也有些许无奈,因为村里实在太穷了走向城市的农村人有的发展的很好,在城里有房有车,有的发展的很一般,租住在城市的城乡结合部,也就是所谓的棚户区

只要人们离开了农村就不想回去了,虽然对城市感到陌生,找不到存在感,对城市依然迷茫,但是却不敢再回农村,因为回去了更可怕,不知道该如何生活。

生活在城里的农村人,享受不到城里人上学、就医的便捷,因为我们的户口依然在农村,我国特色的社会制度造就了一批特殊的人群,我们为城市的崛起付出了汗水,付出了努力,城市却接纳不了我们。

虽然现在进行了十个全覆盖,却无法覆盖农村的荒凉,致那些在城里拼搏,却无处安放灵魂的人们,因为我们的根在农村,却无法回去——再也回不去的农村!!

所以人们必须得离开农村,离开父母,为了自己的梦想去城里打拼,说是梦想,其实大多人并没有什么梦想,只是为了多挣钱,改善自己的生活。 。

虽然现在进行了十个全覆盖,却无法覆盖农村的荒凉,致那些在城里拼搏,却无处安放灵魂的人们,因为我们的根在农村,却无法回去——再也回不去的农村!!

来源:呼和浩特热线旗下平台每天乐乐原创

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昨天发布协查通报,称两名罪犯越狱。一名脱逃罪犯叫王磊,该犯因绑架罪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2017年12月减为无期徒刑。另外一名脱逃罪犯张贵林,因抢劫罪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公开资料显示,该人曾犯过两次脱逃罪。

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昨晚给中国之声发来最新通报称:已成立脱逃案件应急指挥部,协调公安、武警进行追捕。根据有关线索,罪犯目前脱逃行踪仍在辽宁境内,现正在全力抓捕中。

全省紧急行动

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昨天下午给中国之声发来情况通报: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两名罪犯脱逃后,辽宁省委省政府要求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迅速组织抓捕。辽宁省监狱管理局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成立了脱逃案件应急指挥部,协调公安、武警进行追捕。当地监狱管理系统一位工作人员说,(当地监狱管理机构)已经成立指挥部,协调公安、武警现在正在全力追捕,目前掌握的情况显示,他们还在辽宁境内,没有出省。

越狱细节披露

目前网络上针对逃犯逃脱的原因披露,为两名犯人逃走时偷走了狱警的衣服,利用衣服中所夹带的门禁卡逃出监狱。知情人士向中国之声透露:这个情况到目前还没就是进一步核实,监狱调查反映嫌犯可能破坏窗户、铁栅栏之后脱逃。

监狱方面的协查通报中,两名脱逃犯一人叫王磊,汉族,1985年3月7号出生,初中文化,该犯因绑架罪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7年12月28号减为无期徒刑,2016年12月22号调入凌源第三监狱服刑。

另一人名为张贵林,男,汉族,1979年9月18日出生,该犯因抢劫罪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2014年6月12日调入凌源第三监狱服刑。根据多种信息核对,有媒体指出张贵林还曾在2014年因与狱友发生争执、冲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这份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张贵林又名“张飞”,2001年7月11号因抢劫罪被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7年9月18号刑满释放。2009年1月19号因抢劫罪被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值得关注的是,其在2011年和2012年两次因脱逃罪,被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及两年,最终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无期徒刑等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贵林一审判决书显示,其曾两度犯逃脱罪。 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刑法专家:重刑犯越狱将如何惩处?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表示:很多国家规定,普通的脱逃一般判的很轻。因为犯人脱逃,这是人性使然,所以不要过分的责怪他。但在脱逃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造成监狱设施损坏,处罚很重。中国也有类似规定。一旦罪犯以脱逃罪抓回来以后定罪判刑——比如判有期徒刑,和原来的无期徒刑合并,这就意味着它这个新犯的罪所判的刑,在这个原来的刑罚执行里面体现不出来。

就目前披露的信息来说,此次脱逃,两名重刑犯将可能面临什么样的刑罚?阮齐林表示:如果在刑罚执行期间,再次犯新罪的话,肯定影响减刑假释,“如果是无期徒刑,可能就会导致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推迟。第二点,犯罪人判了无期徒刑还越狱,表明他的主观恶性比较深,人身威胁比较大,那么就不该给他减刑,但他新犯的罪被判刑以后,又和无期徒刑合并体现不出来,所以这种情况之下,根据司法解释,应该推迟他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间。”

此外,我国《刑法》第四百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就监狱管理问题,目前相关部门未过多披露。

凌源第三监狱协查通报中提供了两位联系警官电话:

李警官13384218765

于警官15694216685

广大群众如果发现脱逃的王磊、张贵林此二人,请及时与监狱或拨打公安机关报警电话110联系。

|来源:中国之声《新闻纵横》|合作交流加微信:fantu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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