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伦政务 今天

库伦旗全体供用热户: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调整采暖期起止时间。”通过近几年我旗取暖期前后天气变化情况,结合广大用热户反应情况,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全旗采暖期起止时间由每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调整为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请供用热双方做好供用热准备工作。

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查看原文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