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一)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1、2018年8月23日申请人股东大会否决了关于支付现金购买江苏九九久科技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请申请人代表说明:(1)申请人收购九九久科技51%股权时未经股东大会审批即与延安必康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依据未经生效协议支付38000万元交易意向金,是否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是否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内控是否存在缺陷。

"\u003Cp\u003E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19年第92次发审委会议于2019年7月26日召开,现将会议审核情况公告如下:\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一、审核结果\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一)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未通过。\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二)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获通过。\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二、发审委会议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一)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1、2018年8月23日申请人股东大会否决了关于支付现金购买江苏九九久科技51%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018年12月19日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以现金方式收购九九久科技12.76%股权议案,并于2019年1月完成工商变更。请申请人代表说明:(1)申请人收购九九久科技51%股权时未经股东大会审批即与延安必康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依据未经生效协议支付38000万元交易意向金,是否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是否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内控是否存在缺陷;(2)收购江苏九九久科技51%股权交易被股东大会否决后未及时收回38000万元交易意向金是否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收购12.76%股权后2019年1月九九久科技即完成工商变更,余款3000万元未及时归还的原因及该款项是否构成关联方资金占用;(3)在股东大会已否决收购九九久科技51%股权的议案的情况下,董事会在短时间内决定继续收购12.76%的九九久股权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4)九九久科技12.76%股权收购价格的公允性和合理性,是否涉及关联方利益输送,相关收购价格评估采用的假设和参数与九九久科技已实现业绩数据是否具有匹配性,对九九久科技的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二)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无\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发行监管部\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2019年7月26日\u003C\u002Fp\u003E"'.slice(6, -6), groupId: '671800965968219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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