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6日在上海先新路三鲁公路路口叶先生驾驶的二手小轿车撞上刘女士

2017年7月16日中午,上海的叶先生开着刚买的一辆二手车行驶在闵行区先新路上,在经过先新路三鲁公路路口时,叶先生的车与一辆横向而来的电动车撞在一起,车上的女子被撞倒在地,叶先生忙下车查看情况,并打电话报了警。警方赶到现场将刘姓女子送到医院,并初步认定这是一起一般事故,受伤者只是轻微伤,于是按简易程序进行了处理。

然而,让所有人没有想到的是此时被送到附近一家医院检查的刘女士却被医院告之没办法抢救,建议快转院,在转往转往上海第六人民医院不久后,刘女士经抢救无效死亡。刘女士的死亡引起了警方的高度重视,于是此案交给刑侦支队侦破。

刑警通过对事故现场的视频资料进行审查时发现,案发中午1点15分,叶先生开车经过先新路三鲁公路路口,与一辆横向而来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叶先生车左轮处撞上了摩托车的前轮,摩托车上的女子摔倒在地,从撞击力度来看,两车撞击力度并不大,刘女士摔得也不很严重,可刘女士怎么就死了呢?这让警方觉得很蹊跷,于是围绕刘女士的死因警方展开了调查。

此时,刘女士家属找到了叶先生要求赔偿,刘女士的丈夫耿先生表示,车祸发生后为了抢救妻子,家里花了很多钱,因此他要求叶先生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等共计170余万元。但叶先生却拒绝赔偿,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细心的叶先生发现,在医院的死亡证明上清清楚楚写着,刘女士死亡的首要原因竟然是尿毒症。原来,刘女士生前是一名重度尿毒症患者,需要靠每周三次的透析来维持生命。因此,叶先生认为刘女士之死跟车祸关联性、因果关系不大,不应该由他对刘女士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肇事者叶先生赔偿死者家属735207.24元

不过,刘女士的丈夫耿先生并不这么认为。耿先生说,正是遭遇了这起交通事故才导致自己的妻子提前结束了生命。双方僵持不下,于是,耿先生决定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然而这时耿先生却发现一个惊人秘密。

原来,肇事车辆登记信息中的所有人并不是叶先生,就是说肇事车辆并不是叶先生的,车主另有其人,那么这个人到底是谁呢?经查车主是一个名叫李冬冬的女子。于是耿先生将叶先生和李冬冬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两人支付赔偿金共计170余万元。

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庭上原告耿先生称,由于被告叶先生车辆开得太快,撞上了妻子,导致妻子受伤住院而死亡。作为肇事者叶先生应和车主李冬冬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叶先生称:“耿先生的要求很荒谬,刘女士的死跟车祸并没有直接关系,医院开具的死亡诊断证明上写得很清楚,死者刘女士死于重度尿毒症晚期。可见自己根本没有什么责任。”

这时,李冬冬当庭辩称,自己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因为撞人的是叶先生,虽然车主是自己的名字,但这车早已卖给了一家中介,我这有车辆转让合同为证,说完将一份与中介签订的车辆转让合同呈给了法官。

原来这辆二手车是上家李冬冬卖给中介方,再由中介方转卖给叶先生的。于是原告耿先生认为,中介方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随后,法庭又将中介方作为第三人加入了诉讼参与人。不过,中介方矢口否认自己有过错,说跟卖方车主李冬冬有正规的车辆转让协议,受法律保护,根本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和被告围绕着赔偿责任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交锋,此时警方的一纸鉴定意见书为案件的定性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在这份由原告耿先生出示的警方的鉴定意见书上清楚表明:刘女士的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参与度为30%到40%。

上海市闵行区一角

原来围绕刘女士的死因警方做了大量工作,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经过法医多次检查,发现刘女士患有严重的尿毒症,靠透析维持生命,此次车祸造成了刘女士9根胁骨骨折,断裂的骨头戳伤了肺等内脏使胸部受伤,这也是导致刘女士死亡的原因。

法庭认可了这份鉴定书的意见。最终,法院认定叶先生对刘女士的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应当按照35%的比例予以赔偿。

2018年5月,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一、被告叶某(化名)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735207.24元;二、车主、中介无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叶某等其他诉讼请求。

法庭宣判后,叶先生当场瘫倒在被告席上,因为,由于叶先生心存侥幸,认为自己是老司机车技了得不会出事,买车后并没及时去办交强险,没想到这时车祸发生了,735207.24元将由叶先生个人全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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