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重要通告!定远人请停止这些行为

关于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促进全县殡葬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滁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的实施方案》(滁办字〔2019〕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是我县区域内居住的城乡居民死亡后,除国家规定的少数民族外,遗体一律火化。严禁偷埋土葬,对遗体、骨灰装棺入土等违规殡葬行为,将依法严厉打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土葬行为提供运输工具和其他便利条件,违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生产和销售丧葬用品,应经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到市场监管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严禁制造和销售棺木。

四、火化遗体由县殡仪馆的殡葬专用车负责接运,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遗体运输业务。违者由公安、民政、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查处。殡仪馆必须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相关材料接运和火化遗体。建立公安、卫计、民政部门之间人口死亡信息交换、共享机制。

五、在医疗机构病故后的遗体,医疗机构应及时通知殡仪馆收运遗体火化。对擅自允许丧主运走遗体的,追究医疗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六、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阻挠、妨碍殡葬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殡葬改革有关规定,引导群众全面推行遗体火化。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涉及遗体违规土葬、散埋乱葬、超标准建墓等违规行为的,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根据情节轻重由纪检组织部门依纪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八、各相关单位要将土葬等违规殡葬巡查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围,发现违规殡葬行为,应及时上报民政部门,同时依法及时采取制止处理措施。对知情不报、弄虚作假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9年3月5日

定远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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