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记者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偕林,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葛晓燕就“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巨贪”背后的巨款怎么处理?听听最高法怎么说

今天记者会的主题是“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

什么是执行呢?

刘贵祥说,执行就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使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益得到实现。比如说,判决书判决要还钱,那么使这个钱能还到申请执行人的手里,这就是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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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的问题来源于裁判文书不能得到有效及时执行。执行难的问题由来已久,在我国,上世纪八十年代末,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案件井喷式增长,案件大量增加,一些执行案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执行,人民群众把它称作“执行难”。

解决执行难,社会高度关注,人民群众殷切期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决定》作出的重大部署。2016年3月,提出用两到三年的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现在,三年的时间已经到了,大考已至,最高人民法院是不是可以交出满意的答卷呢?

现在的执行工作和三年前相比有了哪些变化?

今天上午,周强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这一阶段性目标已经如期实现了。现在的执行工作和三年前相比有了哪些变化?

刘贵祥说,第一方面,构建了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第二方面,清理了一大批历史性积案。第三方面,大力推进执行模式的重大变革,破解执行中的“四大难题”。第四方面,在规范化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第五方面,解决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突出问题。

攻坚之后,会不会回到原来的状态?

“对这个问题,我非常自信地告诉各位,肯定不会。”刘贵祥说,首先,这次是对几十年所有的、不放心的案件进行了一次统盘清查,纳入到案件管理系统,永远在监控之下。把这些案件消化,使我们卸下了沉重的历史包袱。

第二,这次“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坚持的是标本兼治,也就是说我们在攻坚“山头”、削平“山头”的时候,同时在做艰苦的“铺路架桥”的工作。

有些方面执行难问题仍然存在甚至较为突出,怎么办?

刘贵祥说,我们对存在的问题和短板还是心中有数的。一方面,从我们的信息化建设上来说,像查控系统,虽然能够“一网打尽”,但是实践中存在着“鱼不在水里”,也就是我们说的隐匿财产、转移财产,根本不进行财产信息登记,或者用别人的名字登记等。

第二方面,联合信用惩戒,大家都说非常好,但是其他限制措施能不能都做到像我们限制坐飞机、坐高铁这样,能够自动识别、自动拦截、自动惩戒呢?目前没有全部都做到。我们还有很多联合信用惩戒部门没有进行这方面的网络化对接,以至于实施效果不是都很理想。

第三方面,法院内部依然在有些地方还存在选择性执行、消极执行、乱执行的现象,还存在作风不正甚至违法违纪的现象,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和信心。

对此,刘贵祥说,目前已经制定了下一步推进解决执行难的五年工作纲要,从执行体制改革、执行模式改革到整个信息化升级换代等方面做了一个全面的部署。有关方面目前正在着手制定从源头治理执行难的一些方案和意见。人民法院将采取措施,进一步提高执行队伍的综合素养,改变目前执行队伍的综合素养不能完全适应执行需要的情况。此外,还将推进完善强制执行的立法体系。

如何处理善意的执行与加大执行力度之间的矛盾?

“对一些企业的执行有时候会面临两难的境地,有的企业陷入了债务危机,这个时候法院如果加大执行力度的话,会造成企业的破产。请问该怎么处理善意的执行与加大执行力度之间的矛盾?”

“巨贪”背后的巨款怎么处理?听听最高法怎么说

↑图为经济日报融媒体记者提问。经济日报记者 张雪摄

刘贵祥在回答经济日报融媒体记者的提问时表示,一方面,对“老赖”绝不能手软,也绝不姑息。另外一方面,我们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个企业有技术力量,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但是由于市场等各种因素,一时出现了资金链断裂,出现债务危机。当一个企业出现债务危机的时候,会引起债权人的恐慌心理,往往见到的景象是,各地法院和有关司法部门蜂拥而至,纷纷采取查封等手段,企业不死也得死。那么,怎么处理这些问题呢?

刘贵祥说,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尽可能采取执行和解的办法,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同时,要有效利用执行和破产制度的衔接,我们国家有企业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制度。再者,对法院来说,在采取查封、控制措施的时候,一定要有限度,要把握好界限。

采取什么措施打击教科书式“老赖”?

社会上有很多“老赖”欠钱不还,一方面他们转移或者隐匿资产,另一方面他们还会享受高消费的生活,甚至有时候过得比债权人还要好。法院采取什么样的措施,能够有效地打击这样典型的教科书式的“老赖”呢?

刘贵祥说,首先,我们在实践中已经做的也是应该做的,就是依法用足用活我们的强制执行手段。这几年,通过打击拒执罪,判决1.3万人。第二,联合信用惩戒,纳入失信名单,这几年纳入失信名单的已有一千多万人。第三,已经有所作为但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的措施,就是“立、审、执”的衔接机制,解决一些利用关联公司和股东关系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情况。

“老赖”地图曝光“老赖”信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老赖”在法律意义上,叫做“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有履行能力但是逃避执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一旦被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将依法对他进行信用惩戒,这在法律上是有明确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个规定又作了司法解释。因此,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的有关信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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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晓燕说,隐私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人民法院对此高度重视,在执行工作中也严格依法保护。但是,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和隐私保护之间并不矛盾。

首先,并不是对所有的失信被执行人都进行公开曝光,而只是选择其中情节严重的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开曝光,以敦促他们尽快履行法定义务,在社会上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尚。第二,对于公开的内容来讲,严格限定在法律的范围之内。第三,即使对依法可以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人民法院在公开的时候,也采取一些技术性处理。

“巨贪”背后的巨款怎么处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反腐斗争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依法、高效、有序地审理了一批涉职务犯罪案件。在发挥司法职能,惩治贪腐犯罪的同时,加大了对贪腐分子的经济处罚力度,追缴他的非法所得,提高他的违法犯罪成本。

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其中有个重要内容是,对贪污贿赂犯罪增加了“罚金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确保“罚金刑”适用的有效性和严肃性,专门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在这个司法解释中,依托于主刑,分层次地规定了适用“罚金刑”应该把握的标准,从这个标准上可以看出来,对贪腐犯罪的“罚金刑”适用标准要远远高于一般犯罪“罚金刑”的适用标准。同时,这个司法解释中还明确规定,对于没有追缴到案的犯罪分子非法所得,要一追到底,不设时限,随时发现随时追缴。

刘贵祥透露,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共依法审结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117件,117人。其中29人被判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其余88人被判处罚金、没收部分个人财产。财产刑全部执行到位。绝大多数犯罪分子的贪污所得被全部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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