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与养母离婚后,对养子女有抚养义务吗

【案例】

小涵5岁那年,林某(女)将他收为养子,但未办理手续。2004年,林某携养子与周某再婚,作为继父的周某与小涵办理了收养手续,并且进行了公证。2008年10月,因感情破裂林某与周某离婚,小涵随养母林某一起生活。小涵想知道,周某对自己还有抚养义务吗?

【法律解析】

本案中,由于周某与林某再婚,从而与小涵形成了养父子关系,并且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双方间收养关系合法有效。因此,周某对小涵有抚养的义务。

【法条链接】

《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本条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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