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告知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所谓告知,应当是充分的告知。在查明当事人存在数个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如果仅对部分违法行为予以告知,未对其他违法行为予以告知,导致相对人未能完整地陈述、申辩,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提出复核的权利,属违反法定程序。

告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口头告知是无效的

1、告知程序使行政相对人知悉行政行为的内容;

2、告知程序是行政行为生效的条件;

3、告知程序是保障行政相对人通过司法程序救济的权利。

德凯律师团赵律师提示:针对行政机关的处罚通知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认定“违章建筑”应先履行告知义务—口头通知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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