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摩托车、电动车非法安装遮阳伞(篷)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规范我县道路通行秩序,进一步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摩托车、电动车非法安装遮阳伞(篷)专项整治行动,随后转入常态化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关于开展摩托车、电动车非法安装遮阳伞(篷)专项整治的通告

一、严禁擅自改变摩托车、电动车结构、构造或特征。摩托车、电动车安装遮阳伞(篷)后,改变了车辆原有的结构,改变了行驶中的风阻系数,降低了驾驶的安全性能和稳定性,存在着重大的交通安全隐患,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8月1日前,对能够配合收缴遮阳伞(篷)的车主,公安交警部门将以宣传教育警告为主。自8月1日起,凡摩托车、电动车非法仍加装遮阳伞(篷)的,一律强制拆除并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严禁任何企业及商户生产销售摩托车、电动车遮阳伞(篷)。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非法销售安装遮阳伞(篷)的,由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三、依法严厉打击阻(妨)碍执法行为。敬请各摩托车、电动车车主积极支持配合拆除、收缴遮阳伞(篷)工作。凡阻(妨)碍执行公务的,将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涉及公职人员的同时抄告县纪委监委。

请广大摩托车、电动车车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驾乘摩托车配戴安全头盔、不超员、不超速,靠右侧车道低速慢行,自觉抵制不良交通陋习,切实保障自身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为建设“实力时尚幸福石城”做出应有贡献。

特此通告

石城县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

2018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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