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行政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去年,省工商局就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房地产中介行业开展了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行动。

据介绍,整治行动主要是针对房屋中介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的权利,利用虚假信息诱导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采取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以及对经纪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和查处。去年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房屋中介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活动中检查企业628户,约谈企业155户,检查合同315份,共收集房屋中介、汽车销售、旅游等行业文本565份,合同备案672份,立案查处合同违法案件55起,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75份。

记住了!“最终解释权归××所有”属霸王条款

同时,我省工商部门公布多起合同违法典型案例,提升消费者的依法维权意识。

◎案例一:

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在其经营期间,利用预先拟定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与客户签订合同,并从中收取中介佣金。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第八条第二款中写明“如甲、乙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需经丙方同意,否则丙方仍有权收取佣金”。第九条违约责任中对中介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行了规避,减轻了自身的责任。

◎案例二:

执法人员在格式条款合同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三条……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到出卖人指定银行办妥贷款手续……第八条……出卖人在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单方面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本合同下得商品房另行出售……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与构成要约的广告、楼盘、模型及楼书内容不一致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为准。”以上条款含有剥夺了消费者解释的选择权和知情权,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和格式条款争议提取诉讼的权利内容条款。

◎案例三:

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消费者已经签订的《购车合同》中,该格式合同条款第九条为“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属霸王条款,该条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免除了经营者自身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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