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开发区原则上拟不承担社会管理职能

  本报讯(华商晨报主任记者 刘桐)昨日,在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审议《辽宁省开发区条例(草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向开发区公布放权目录。对于暂时未下放的职权,可以通过在开发区设置服务窗口等方式开展工作。

  开发区应当编制权责清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探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处罚权改革,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平台建设。

  开发区管理机构作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经济管理权限,提供投资服务。除代管乡镇、街道的开发区外,原则上不承担社会管理职能。

  开发区管理机构规格,原则上不能超过所在地区党政工作部门机构规格。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事权、财权、人权相匹配的原则设置机构。

  开发区推行“管委会+公司”的运行机制,管理机构负责政策制定、发展规划、行政审批、投资促进等工作,运营公司负责开发区土地开发、投融资、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等工作。

  在人员管理上,《草案》提出,开发区实行“档案封存、员额总控、全员聘任、以岗定薪、绩效考核”的公司化管理模式,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岗位管理办法。鼓励开发区创新选人用人机制。

  开发区对在开发区内的企业和科研机构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高级人才,给予安居保障、家属就学(业)保障、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并在户口迁移、职称评定等方面提供帮助。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立政务服务平台,优化服务流程,推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办理、限时办结,为区内企业、投资创业者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查看原文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