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全面织补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网”

    本报讯(沈阳日报、沈报融媒记者唐心萌)为严格保护全省2300万人民的“大水缸”,确保大伙房饮用水水源安全,我省拟对《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进行修正。10月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

    据了解,此次修改,重点集中于原条例第十条。修正案草案提出,在一级保护区内,除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活动外,还禁止下列活动: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船舶通行以及设置码头;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种植农作物;使用化肥、农药;堆放垃圾、粪便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废弃物;采石、挖砂、取土;设置油库;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一级保护区内水源的活动。

    当天,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还分别审议了《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草案)》、《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辽宁省开发区条例(草案)》《辽宁省绿色建筑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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