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各类能源规划和经国家能源局批复的各地区能源发展规划以及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的“十三五”风电、光伏发电分年度规模建议,国家能源局将各省(区、市)分年度建设规模方案予以公布(见附件1、2),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按此方案做好规划实施工作。2018年以及后续年度,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按年度向国家能源局报送年度实施方案建议,其中包括新增建设规模和布局信息以及电网公司关于投资建设电力送出工程和消纳能力的意见。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各类能源规划和经国家能源局批复的各地区能源发展规划以及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的“十三五”风电、光伏发电分年度规模建议,国家能源局将各省(区、市)分年度建设规模方案予以公布(见附件1、2),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按此方案做好规划实施工作。2017年各省(区、市)风电、光伏发电按随文公布的新增建设规模执行。2018年以及后续年度,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按年度向国家能源局报送年度实施方案建议,其中包括新增建设规模和布局信息以及电网公司关于投资建设电力送出工程和消纳能力的意见。

国家能源局对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报送的年度实施方案和相关条件进行核实,按照当年电网企业承诺的电力送出和消纳条件最终确定各省(区、市)当年新增建设规模。对应纳入年度规模管理的发电项目,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当年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规模组织建设。

附件1:2017-2020年风电新增建设规模方案

国家能源局确定各省可再生能源建设规模,弃风弃光严重省份暂不安排

备注:

1、上述新增建设规模是根据“十三五”规划、本地消纳能力和各地区报送方案提出的初步规模,预警结果为绿色地区可在实际建设中自行调整;

2、吉林、黑龙江、甘肃、宁夏、内蒙古、新疆自治区、新疆兵团暂不下达各年度新增建设规模,待弃风限电缓解后另行下达;

3、表中不含特高压输电通道配套的风电基地和海上风电建设规模。特高压通道配套风电基地规模,根据特高压通道规划、启动时间和建设周期另行单独配置,原则上风电可按特高压通道输送风电最大能力配置。

附件2:2017-2020年光伏电站新增建设规模方案

国家能源局确定各省可再生能源建设规模,弃风弃光严重省份暂不安排

备注:

1、表中“2020年规划并网目标”是全国太阳能发展“十三五”规划以及经国家能源局批复的各省(区、市)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为到2020年底累计的并网装机容量;

2、北京、天津、上海、福建、重庆、西藏、海南7个省(区、市)自行管理本区域“十三五”时期光伏电站建设规模,根据本地区能源规划、市场消纳等条件有序建设;

3、本表规模不包括不限建设规模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村级扶贫电站以及跨省跨区输电通道配套建设的光伏电站;各种结合农业大棚、牲畜养殖建设的光伏电站项目均按集中式电站纳入年度规模管理;

4、甘肃、新疆(含兵团)、宁夏目前弃光限电严重,暂不安排2017-2020年新增建设规模,待弃光限电情况明显好转后另行研究确定;

5、各省(区、市)2017年度新增建设规模优先建设光伏扶贫电站,不再单独下达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规模;河北、山东、河南、江西、湖南、湖北、云南、广东等提前使用2017年建设规模超过50万的省份新增建设规模全部用于建设光伏扶贫电站;

6、有关省(区、市)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规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能新能〔2016〕383号)调增的建设规模计入2016年。对有关省(区)能源主管部门据此文件安排的调增建设规模,符合文件规定的均为有效,国家能源局不再单另下文确认。调增规模超过100万千瓦的,请有关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自行对超过部分剔除;

7、2017-2020年每年安排领跑基地项目800万千瓦,由国家能源局统一组织竞争优选确定;

8、张家口市光伏发电建设规模根据国家批复的有关专项规划建设,不占表中所列河北省各年度建设规模;

9、河南省2017年度建设规模中的40万千瓦用于专项支持兰考、永城、虞城、商水农村能源革命试点。

附件3:生物质发电“十三五”规划布局方案

国家能源局确定各省可再生能源建设规模,弃风弃光严重省份暂不安排

注:生物质发电具体项目布局略,见纸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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