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建筑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制度落实,严厉打击欠薪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农民工工资“不发怎么办”的问题,近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意见,将进一步明晰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责任,切实强化建筑市场主体欠薪行为信用监管手段,切实强化建筑市场主体欠薪行为信用监管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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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建筑工程项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不到位2次被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仍未整改到位的,予以停工。并将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信用信息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和“信用济南”网站进行公示。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一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使违法欠薪主体“一处拖欠、处处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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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还将加大对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督查力度,特别是对陈案、要案和上级转办案件,及时启动督办机制,压实案件办理责任,实现按期清零销号。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政府工程项目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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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中明确表示,将认真贯彻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每年组织对各区县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实行末位问责制,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努力实现到2020年全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的目标。

具体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明晰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责任

(一)落实农民工工资清欠主体责任

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給农民工。建筑工程项目发生范欠农民工工资纠纷问题时,总承包企业未按规定采取农民I实名制考勤计酬管理措施,无法有效核算施工现场用工数量或工作量的,按讨薪农民工诉求承担清偿责任,总承包企业可与直接用工单位另行解决相关工程结算纠纷.建设单位工程款应优先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资金,建筑工程项目已完成施工产值中的人工费明晰,但专用账户资金不足,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问题的,建设单位承担清偿责任。专业(劳务)分包企业应按规定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工资支付银行卡,并委托总承包企业代发农民工工资,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专业(劳务)分包企业未按规定委托总承包企业代发农民工工资,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经织和个人面导致拖欠纠纷问题的,无论该部分纠纷工资款项拨付与否,专业(劳务)分包企业都要承担农民工工资清偿责任,总承包企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落实农民工工资清欠监管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职责和行政管理职责,受理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举报,协同做好清欠维权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要负责推进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落实,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举报案件中存在的违法发包、分包或转包等行为;对经核算确认,仍不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及时移送或协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立案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对其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三)落实农民工工资清父属地责任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县(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莱芜高新区,下同)对辖区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承担属地监管责任,特别是对旧村(居)改造、招商引资、安置房及本级立项的建筑工程项目,相关工作要在区县范围内解决。

二、切实强化建筑市场主体欠薪行为信用监管手段

(一)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信用信息归集情形

建筑市场主体存在以下情形的,归集为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信用信息,纳入全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1.在国家和省、市转办信访件、舆情件及领导批示件、督办件中反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属实的。

2.一年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不到位,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2次及以上的。

3.建筑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农民工工资结算纠纷久拖不决,引发极端、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

4.建筑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开立专用账户并通过专用账户由总承包企业代发农民工工资,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问题,引发极端、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

5、组织非法讨薪或借讨薪为由解决其他经济纠纷或民事纠纷,引发极端、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6.动用建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未按规定补缴的。

(二)严格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信用信息认定标准

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形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通报或处理决定的、移交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或--年内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下达清欠工作限期整改通知书2次及以上的、极端、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被相关部门登记确认的,即被认定为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信用信息。认定期限自认定之日起,至本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当个评价周期结束(半年为一个评价周期).

(三)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信用信息应用处置

1.建设单位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信用信息的,停止其商品房网签,限制其相关建设手续办理;自不良信用信息认定之日起6个月内,其新开发(建设)项目按工程合同总造价2%的比例(基准比例为I%)繳存建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期间不再享受减免措施。

2.施工单位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信用信息的,给予全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扣分、降低相应信用等级,并将评价结果直接应用于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活动;自不良信用信息认定之日起6个月内,其新承揽项目按工程合同总造价2%的比例(基准比例为1%)缴存建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期间不再享受减免措施。

3.对参建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信用信息的建筑工程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把其列入建筑市场综合执法检查重点监管名录进行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加大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频次;建筑工程项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不到位2次被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仍未整改到位的,予以停工。

4.将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信用信息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和“信用济南”网站进行公示。

5.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使违法欠薪主体“一处拖欠、处处受限”。

三、着力建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

(一)强化信息平台应用,完善欠薪预警机制

全面推广应用“济南市建筑业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运用大数据手段,进一步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功能,为提前风险预警、实施动态监管、解决复杂案件提供详实数据和明白账。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部门执法监督、行业监管部门跟踪监测、企业日常自查自律、公众随时举报维权的清欠排查网络,对管理不规范、存在苗头隐患的建筑工程项目纳入欠薪预警信息库,进行提前介入、及时化解、重点跟踪,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问题在元旦、春节前集中爆发,形成“互联网+社会防范治理”的防欠清欠新模式。

(二)强化监督执法检查,完善工作联动机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信息、线索互逢共享,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综合运用目标承诺、约谈告诚、责令改正、联合办案,行政处罚及移送司法机关等手段,实施集中整治。积极引入第三方辅助巡查制度,对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坚决杜绝相关制度落实流于形式。建立健全极端、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登记报送和应急处置制度,在全市形成“部门联动、上下联动、政企联动”的清欠工作格局。

(三)强化督查考核问责,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加大对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督查力度,特别是对陈案、要案和上级转办案件,及时启动督办机制,压实案件办理责任,实现按期清零销号。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政府工程项目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认真贯彻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每年组织对各区县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实行末位问责制,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努力实现到2020年全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的目标。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记者 谷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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