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2019年3月15日,荔湾法院公开宣判两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5名知假售假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刑罚。正值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荔湾法院对这两起案件进行梳理分析,以期警醒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315焦点案荔|屯售“冒牌”名茶,知假售假母子先后领刑

案例一:母子屯假售假先后领刑,害人害己难逃法网

典型案例

315焦点案荔|屯售“冒牌”名茶,知假售假母子先后领刑

70后的李某与90后的王某一对母子,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5月,母子俩以荔湾区某市场档口为销售、仓储窝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中茶”、“大益”茶叶。2018年5月,公安民警在该档口当场抓获李某并缴获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茶叶,经鉴定,这批假冒注册商标的茶叶共价值50万余元。2018年9月,荔湾区法院判决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315焦点案荔|屯售“冒牌”名茶,知假售假母子先后领刑

2018年11月,逃逸在外的王某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后抓获。在法庭上,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且其是从犯,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荔湾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王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且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案件证据相互印证,共同证实涉案档口及仓库均为王某租赁,王某主要负责进货和销售,李某也负责销售,因此,王某和李某均是主犯。王某在李某被抓获并被判刑的情况下,仍不主动归案直至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后被抓获,根据其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不宜适用缓刑,遂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案例二:销假名牌服装妄获暴利,知假售假“打工仔”亦获刑

典型案例

2016年起,吴某租下了四家商铺,以此作为经营场所,销售假冒“BURBERRY”、 “DIOR”等注册商标的服装,并先后雇佣陈某、李某、黄某等人负责仓库管理、配送搬运及客户销售等工作。2018年9月,公安民警在商铺将吴某、陈某、李某、黄某一举抓获,并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及销售单一批。

315焦点案荔|屯售“冒牌”名茶,知假售假母子先后领刑

荔湾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陈某、李某、黄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吴某、陈某、李某、黄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涉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即被公安机关查获,属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吴某是商铺的经营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陈某、李某、黄某受吴某的雇佣,听从吴某的指派,分别负责仓库管理、配货送货及销售等工作,领取固定的报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陈某、李某、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作用地位、认罪态度,法院依法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其余三名被告人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315焦点案荔|屯售“冒牌”名茶,知假售假母子先后领刑

法官话你知

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是消费者最痛恨的消费欺骗行为,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建设诚信、无欺、有序市场环境,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制售假冒商品和制售伪劣商品一样,都具有不真实性因素和社会危害,应予以严厉打击惩处。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不但侵害了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而且客观上使得大量的伪、劣、次产品投入市场,对名优产品及其他同类产品造成冲击,造成消费者难辨真假、上当受骗,严重的还会给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威胁,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经营者销售冒牌商品,虽然没有参与假冒商品的生产,但其销售行为使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直接流向消费者,危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破坏了市场秩序。

建设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仅需要经营者提升守法意识,强化自身主体责任和自律规范意识,依法诚信守法经营,也需要消费者提高自身素质,提高鉴别能力,树立良好消费意识,做到理性消费、依法维权,知假不买假,知假当打假,不给售假者以可乘之机和牟利空间。

315焦点案荔|屯售“冒牌”名茶,知假售假母子先后领刑

图片来源于网络

文:柚子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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