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u003Cdiv\u003E\u003Cdiv class=\"pgc-img\"\u003E\u003Cimg src=\"http:\u002F\u002Fp1.pstatp.com\u002Flarge\u002Fpgc-image\u002Fc31df03c4379456fae943ed88cc14224\" img_width=\"562\" img_height=\"316\" alt=\"加强司法审判 完善司法机制 提升司法能力 “甘肃模式”初见成效\" inline=\"0\"\u003E\u003Cp class=\"pgc-img-caption\"\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u002Fdiv\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近年来,甘肃法院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总书记视察甘肃时提出的“着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的指示要求,认真学习领会周强院长视察甘肃法院时的具体指导,在党委的坚强领导、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的有力指导下,站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为抓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加强司法审判,完善司法机制,提升司法能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取得了较快发展和较好效果,“甘肃模式”已初见成效。\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u003Cstrong\u003E 一、主要做法\u003C\u002Fstrong\u003E \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一)积极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建设,探索构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甘肃模式”\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 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打破传统行政区划界限,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专门化建设,形成了以高院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庭为“点”,甘肃林区中级法院及所属林区基层法院为“线”,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及各市(州)府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专门合议庭为“面”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甘肃模式”,得到了甘肃省委、人大的认可,并在2018年底召开的第二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上得到最高法院的专门推介。

"\u003Cdiv\u003E\u003Cdiv class=\"pgc-img\"\u003E\u003Cimg src=\"http:\u002F\u002Fp1.pstatp.com\u002Flarge\u002Fpgc-image\u002Fc31df03c4379456fae943ed88cc14224\" img_width=\"562\" img_height=\"316\" alt=\"加强司法审判 完善司法机制 提升司法能力 “甘肃模式”初见成效\" inline=\"0\"\u003E\u003Cp class=\"pgc-img-caption\"\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u002Fdiv\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近年来,甘肃法院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总书记视察甘肃时提出的“着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的指示要求,认真学习领会周强院长视察甘肃法院时的具体指导,在党委的坚强领导、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的有力指导下,站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为抓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加强司法审判,完善司法机制,提升司法能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取得了较快发展和较好效果,“甘肃模式”已初见成效。2018年1月至2019年6月底,全省各级法院共审理环境资源案件11297件。​\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u003Cstrong\u003E 一、主要做法\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一)积极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建设,探索构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甘肃模式”\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打破传统行政区划界限,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专门化建设,形成了以高院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庭为“点”,甘肃林区中级法院及所属林区基层法院为“线”,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及各市(州)府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专门合议庭为“面”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甘肃模式”,得到了甘肃省委、人大的认可,并在2018年底召开的第二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上得到最高法院的专门推介。\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探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集中管辖及归口管理机制。在14个市(州)府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集中管辖各市州辖区内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涉环境资源类一审案件;将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从嘉峪关市搬迁至兰州市,集中管辖原由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涉环境资源类案件;在省法院设立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庭,管辖全省境内一审重大疑难涉环境资源案件,形成环境资源案件集中归口审理,促进了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心支持下,于2019年5月28日批复同意在甘肃矿区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机构(法〔2019〕120号),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设立的第二个跨行政区划环境资源审判法庭。\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调整拓展自然保护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布局。调整林区法院的布局和管辖范围,将位于陇南市的林区中院搬迁至兰州市,专司全省重点林区和自然保护区内二审案件的审理。将迭部基层法院迁至张掖市更名为祁连山林区法院,将文县林区法院搬迁至天水市更名为小陇山林区法院,将庆阳林区法院更名为子午岭林区法院,将舟曲林区法院更名为白龙江林区法院,将卓尼林区法院更名为洮河林区法院,基本实现了全省重点林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全覆盖。祁连山林区法院在国家公园内设立“环境资源保护巡回审判法庭”和五个巡回审判点,进一步延伸司法保护和法制宣传教育触角,细化既方便群众诉讼、又便于司法审判的环境资源审判布局。\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明确和规范环境资源案件受案范围。根据环境资源权益以及环境要素,先后出台《关于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实施意见(试行)》、《关于全省林区法院案件管辖实施意见(试行)》、《甘肃省环境资源案件受案范围暂行规定》,对全省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做出了具体规定,并明确环境资源案件受案范围,规范了案件受理和审判,为界定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职责,统筹协调发挥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功能奠定了基础。\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二)切实加强审判指导业务培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能力水平\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结合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政策性与专业性要求,以现代环境司法理念为引领,建设专业队伍,努力提升环境资源审判的能力和水平。\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强化理念统领和业务指导。制定《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甘肃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全省法院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具体措施,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树立保护优先、维护权益、注重预防、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的现代司法理念。聚焦甘肃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整治和国家公园试点建设,从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破坏问题整改入手,统筹谋划、重点突破,制定《关于加强甘肃祁连山保护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为构建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依法保护祁连山“山水林田湖草冰”生态环境体系的总体安全。该意见出台两年来,在三级法院共同努力和全社会共同参与下,祁连山生态环保形势发生积极而深刻的变化,央视《新闻直播间》栏目对此进行了专访和报道。\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加强审判队伍专门化建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我省各基层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团队(合议庭)19个,审判长均由各院党组成员担任。机制实施两年来取得良好的效果,其中院庭长承办案件数均超过40%;加强与全国法院的交流互动,先后两批组织中基层法院法官赴生态司法工作先行的法院参观考察,学习借鉴其已经成熟的好的经验和做法。德国北威州法官代表团以及国内贵州、山西、吉林、广东等地法院也先后派员来我省学习交流。\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强化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举办审判业务培训班对全省法院环境资源法官进行全员培训,并先后选派近40名环资审判人员参加国内及国际培训。聘请国内理论和实务界优秀专家代表为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成员,为推进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智力支撑。我们还依托甘肃政法学院环境法学院、甘肃理工大学环境法理论研究中心、兰州交通大学环境研究所等科研单位,通过互派法官学者挂职交流、担任法律硕士实务导师、从优秀研究生中聘任法官助理等形式,保证全省环境资源审判队伍更新知识、保持活力。\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提升审判队伍职业素养。针对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不同需求,开展分级分层分类培训。围绕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环资审判领域的疑难复杂问题,尤其是矿业权纠纷、民行交叉问题等重点领域开展学习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适时举办专题研讨及经验交流活动,整合三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力量,提高解决重大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工作中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化司法作风建设,把整治突出问题、规范司法行为贯穿到商事审判全过程,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全省法院环资事审判条线有2名法官被授予“全省审判业务专家”称号,2名法官被评为全省优秀法官,2名法官被授予全省法院办案标兵称号。\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加强调查研究和成果转化。甘肃省位于西北地区的中心地带,是黄河、长江的重要水源涵养区,是我国西北地区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祁连山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凸显了甘肃区域生态环境独特、多样而脆弱的特点。甘肃省法院坚持问题导向,加强调查研究与实证分析,先后派出5个工作组对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祁连山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改革进行调研,掌握了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及存在问题的第一手资料,为甘肃省委省政府下一步决策提供了大量科学依据。省法院以此为契机,在全省开展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积极与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等相关职能单位构建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府院联动”体制,为下一步筹备建立全省环境资源行政执法和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奠定基础。\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加大环境资源司法公开力度。坚持以公开促公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托各类媒体平台及时发布环境资源审判重要信息和典型案例,及时上网公开生效裁判文书,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通过庭审直播等方式,增强审判的公开性和公信力。2018年至今一、二审案件公开开庭审理率100%,网上直播率100%,结案裁判文书上网率100%。高院环资庭召开新闻发布会3次,发布环资审判白皮书1次,发布典型案例2次,举办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展览1次,在全国媒体刊发文章及报道近百篇。积极回应公众参与意愿,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全面推行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的7人合议庭模式,对多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部门观摩旁听,以案说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针对社会公众对生态环境法律知识、法律服务、法治保障的需求,组织各专属管辖法院积极开展“送法进社区、庭审进校区、宣传进厂区”活动,通过法律讲座、提供咨询等方式,介绍全省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成果,解答社会各界的疑问和咨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u003Cstrong\u003E 二、审判业务工作\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坚持现代环境保护司法理念,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制裁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严格执行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准确把握定罪及量刑标准,妥善审理各类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出现的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犯罪案件,审理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442件。依法保障林业资源安全,审理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犯罪案件149件。加大对生物多样性的司法保护,审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和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犯罪案件75件,审理非法收购、运输、走私、出售、加工受保护动植物犯罪案件46件。严守生态红线,依法惩治破坏自然资源犯罪,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案件39件、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案件123件,污染环境犯罪案件10件。在审理中积极创新刑罚执行方式,甘肃林区法院在盗伐林木案件审理中,尝试推行易科执行制度,将罚金刑转换为幼林抚育,既解决了罚金刑“执行难”,又有效促进了生态恢复,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秉持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裁判理念,充分发挥环境资源民事审判职能,审理涉环境资源民事案件9546件。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审理环境侵权和污染责任纠纷案件35件,切实维护环境侵权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环境资源的平等使用权利,审理供电、气、水、热力合同纠纷案件共3613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宁。坚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妥善审理涉及土地保护的案件3629件,切实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不被非法使用。依法引导和支持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审理林业、牧业、农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117件、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件2107件。妥善处理促进生态环境修复改善和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关系,审理涉矿案件45件,推进资源能源企业技术改造和绿色发展。\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依法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依法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履职,加强环境保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审理环境资源行政案件1179件。其中涉土地类1014件,涉地矿类17件,涉林业类45件,涉草原类2件,涉环保类31件,涉农业类17件,涉水利类3件,涉能源类5件,其他类45件。在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中,加大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环境行政处罚、环境执法等行为的监督力度,发挥行政审判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惩戒和引导功能。甘肃矿区法院在武威市凉州区文达商贸中心诉凉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一案中,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支持了工商局对被告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做出的行政处罚,将蓝天保卫战从污染物排放环节推进到销售环节,有力地配合了大气污染源头治理。\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依法审理公益诉讼案件。注重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环境治理的重要作用,共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30件,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122件,审理社会公益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8件。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创新、完善审判工作方式方法,并适度强化依职权调取证据、委托鉴定的职能,支持检察机关和社会公益组织依法履行职责。\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u003Cstrong\u003E 三、存在的问题\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我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与最高法院的要求、兄弟法院的成绩和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一是体制建设还需进一步推进。兰州环境资源法庭设立后,如何将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打造成全国首家正式命名的环境资源专门法院,还有大量工作要做;二是机制建设还需进一步完善。案件归口审理还需进一步理顺,实践中如何完善专家陪审员制度、建立损害赔偿金账户等具体问题等还需探索解决;三是能力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面对环境资源审判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的现状,如何积极应对,迎难而上,实现案件办理的专业化和高质量,仍需不懈努力。我们将切实增强建设“山川秀美”新甘肃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进一步深化理论学习、加强审判工作、完善审判机制、提升司法能力。同时,也希望最高法院继续在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等方面给予我们关心与指导。\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u003Cstrong\u003E 四、下一步打算\u003C\u002Fstrong\u003E\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一)进一步强化理论引领。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体现和贯彻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全过程,准确把握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目标任务,以更高的站位、更加积极的态度、坚定的信心、创新的精神、务实的作风,不断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二)进一步加强司法审判。处理好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的关系。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协调环境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坚持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相结合,推进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加大司法公开和宣传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有序参与环境治理。\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三)进一步完善审判机制。充实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设立专家陪审员队伍,构建人才培养和智力支持的坚实平台。与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就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方面建立常态化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专司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专属管辖机制优势,打造一批跨地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精品案件,尽快将“甘肃模式”提炼总结为“甘肃经验”。\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四)进一步提升司法能力。强化队伍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群众意识、稳定意识,按照环境资源专业审判要求,加大环境资源审判队伍的培训力度。计划与中华环保基金会联合举办中西部法官环境司法实务研习暨“一带一路”中亚西亚法官研讨会,与上海政法学院开展战略合作培训环资审判专业人才,落实省委组织部已立项的“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人才培养项目”,推动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和审判实践深度融合,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素质高的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队伍。\u003C\u002Fp\u003E\u003Cp class=\"ql-align-justify\"\u003E​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生态环境保护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甘肃各级法院将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认真找差距、解难题、抓落实,进一步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容不得半点松懈。我们将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持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用司法手段进一步筑牢国家西部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使陇原大地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为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开创富民兴陇新局面,筑就更加坚实的基础。​​​​\u003C\u002Fp\u003E\u003Cp\u003E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u003C\u002Fp\u003E\u003C\u002Fdiv\u003E"'.slice(6, -6), groupId: '6719820333819363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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