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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为规范旅游业明码标价行为,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发布了《黑龙江省旅游业明码标价规定(试行)》。除了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餐饮经营者还将实行“餐前消费确认”。在顾客点餐后,将菜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标注在二联点菜单上,现场交消费者签字确认后才可下单上菜,同时应将结算联交给消费者,按消费者确认的价格进行结算。(10月11日《北京青年报》)

黑龙江规定顾客签字才许上菜能终结景区天价饭菜吗

近年来,游客在旅游城市、旅游景区周边餐馆频频被宰,上演“天价大虾”、“天价鱼”事件,既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旅游城市、旅游景区的品牌形象。游客频频被宰,直接原因就是,旅游景区周边的宰客餐馆没有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行为,有的宰客餐馆在顾客刚刚咨询活鱼价格并没有确认点菜时,服务员就直接快速地将活鱼摔死,逼迫顾客点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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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以立法形式,进一步规范明码标价行为,实行“餐前消费确认”制,只有顾客签字之后景区餐馆才可以下单上菜。毫无疑问,这一招能在很大程度上要求餐馆经营者有效落实明码标价行为,无法通过价格不清晰的方式宰客,也能杜绝把顾客的问价当成下单的宰客现象。从这个角度说,顾客签字才许下单上菜的做法不失为妙招,能够有效制止景区餐馆宰客现象,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游客在景区餐馆被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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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顾客签字景区餐馆才许下单上菜的做法,是不是就能终结游客吃到有悖公平交易原则的“天价饭菜”,这恐怕未必,还得另说。因为餐馆宰客与“天价饭菜”本身其实是两码事,并不完全一致。餐馆宰客必然会导致游客吃到“天价饭菜”,但游客吃到的“天价饭菜”却不全是餐馆没有落实明码标价的宰客行为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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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的说,景区餐馆宰客的终究属于极少数,绝大多数餐馆没有宰客。实际上游客在景区餐馆吃到的“天价饭菜”大多属于明码标价下的“天价”。虽然这样的“天价饭菜”不属于法律上的宰客行为,但很显然有悖公平交易原则,是利用信息不对你对顾客的另一种形式的“宰客”,在本质上仍然属于一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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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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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游客有一个舒适的旅游体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被侵害,除了规范明码标价行为,制止宰客行为之外,还需要强化对景区餐馆的监管,增强景区餐饮行业信息透明度,让顾客再也吃不到明码标价下的“天价饭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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