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的定义

债权转让(CreditAssignment)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债权转让的概念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债权的转让仅存在于合同当中,即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性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构成要件,即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及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的目的。合同权利转让的效果是原合同主体的变更,包括两种情形:一、转让方退出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代替其债权人地位;二、转让方不退出原合同关系,与受让方共同成为原合同的债权人。债权转让的概念可以在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中体现出来:

(一)债权转让与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受赠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赠与合同一般是赠与人基于物权而实施的处分行为,一般具有无因性,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除非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而债权转让基于原合同,受让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债权转让是债权请求权的转让继尔是财产所有权的转让,与这相随的一些合同义务的转让。债权转让一般是具有原因的,即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关系。

(二)债权转让与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人向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时,由债权人而不是第三人向债务人追究违约责任,当第三人违约时,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而非债权人。

(三)债权转让与债权的代位权及撤销权。代位权及撤销权的行使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债务人实施损害其债权行为时,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主动向第三人行使原债务人的债权或撤销权。而债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合意的结果,无须诉讼程序解决。

债权转让的条件

债权转让有四种前提条件:

1、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2、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4、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网贷行业债权转让的模式

网贷债权转让大体为分为三类:

专业放贷人模式:专业放贷人向借款人放款,取得债权后再按金额、期限打包错配、小额分散给投资人,并承诺到期回购债权。

普通债权转让模式:非平台的第三方债权人通过P2P平台将其信贷类资产收益权转让给投资人。

普通投资人债权变现模式:同一平台上,投资者甲将其投资的标转让给投资者乙,实现资产变现。

网贷行业债权转让的风险

我们都知道网贷债权转让存在风险,那风险具体在哪里呢?华声测评认为,主要是三个方面:

一是,借款人信息、债权信息不透明,易存在资金挪用等情况。

二是,由于借款人大多是长期债权,而出借端客户多是短期,就需要P2P平台重新匹配债权,一旦平台的新增业务减少,就可能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

三是,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如果出现债权逾期,就会将借款人与历次参与转让的投资者都卷入其中,债权逾期的影响范围被无限放大,风险扩展将不可控。

网贷行业债权转让的现状

债权转让模式在网贷行业曾经风靡一时,但因为其中蕴藏巨大的道德风险,而被多地金融主管部门所禁止。2017年,广东大约在7月初前后,当地监管部门就已口头下达通知,要求网贷平台禁止一切形式的债权转让业务。而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的十三条负面清单红线的第八条:

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该条直接禁止了绝大部分形式的债权转让模式。

来源:华声测评 http://www.hscp.ne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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