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女司机心存侥幸钻空子,往核载7人的车里分别“塞”了15、16、18人,一念之差最终却给自己惹来了牢狱之灾……

7月24日,石屏法院审结了一批危险驾驶案,何某珍、何某芳、苏某芳3名被告人均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案情回顾

被告人何某珍、苏某芳、何某芳系建水县人,均从事旅客运输。

2019年5月9日下午16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珍及被告人苏某芳分别驾驶核定载人数均为7人的云G2M559号、云G7T57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鸡石高速公路从石屏县坝心镇驶往建水方向,车辆实载人数分别为16人、15人,因严重超载被民警当场查获。

2019年5月11日早6时20分,被告人何某芳驾驶核定载人数为7人的云GHU04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鸡石高速公路从建水县驶往石屏县坝心镇方向,因实载人数达18人被民警当场查获。

到案后,被告人何某珍、苏某芳、何某芳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巡回审理

案发后,检察机关以3名被告人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为由依法提起公诉,鉴于3件案件情节、性质相同,石屏法院于同日对3件案件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为扩大宣传效果、充分发挥警示作用,该院还将其中一件案件的庭审现场搬到石屏县汽车客运站,并邀请了客运站工作人员、客车驾驶员、群众等30余人参加旁听。

经审理法院认为,3起案件的被告人何某珍、何某芳、苏某芳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置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于不顾,其行为已严重危及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结合3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最终作出上述判决。法条链接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借此案再次提醒广大司机、乘客:超员驾驶危害大,请拒绝危险驾驶,安全文明出行。切勿为图方便或者经济,以身试法、铤而走险。正所谓“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总编/孔令勇

值班编辑/赵树龙

排版/任泉宇

来源: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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