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河南偃师的公开检举大会被取消,自然是知错就改,但如果不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相信还会有其他地方的游街示众变相露头。也正是如此,公开检举揭发大会、罪行揭批大会、徒步押解等与游街示众相类似的活动频繁出现,而且这些年有沉渣泛起之势,有关方面试试探探,遇到舆论反弹就取消,如果群众反应不强烈就借势登场。

作者: 王学堂,来源:法律学堂。公开检举大会被取消,法律底线岂能靠试探?

2019年7月30日,河南偃师警方发布通报称,定于8月1日上午9时在当地召开释永旭涉黑恶犯罪团伙主要成员公开指认现场揭发检举动员大会,“请广大群众前往参加”。

这一通报立即在网络上特别是法律人的朋友圈引发争议。

但在距离大会开始还有七小时的8月1日凌晨1时59分,当地警方又因“侦查需要”而取消了相关活动。随后多家媒体在现场发现,已经搭好的会场高台被拆除,会场旁张贴着警方发布的悬赏通告。

一场事先张扬的大会,最终悄然收场,这种公开检举揭发大会的方式在法律界引发颇多异议。

说来,这种公开检举揭发大会与我们众所周知的游街示众有何区别?

游街示众在我国可真是有悠久的传统。我们就不说万恶的旧社会了,就是解放后,三反五反、反右,文化大革命期间这样的事也不少见。“谁敢反对毛主席,就砸烂谁的狗头!打翻在地,再踏上一只脚,让他永世不得翻身”“革命无罪,造反有理”“砸烂公检法”等出现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口号,以及“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大民主”,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的“反右”运动,盛行于“文革”十年动乱时期。“大民主”并曾于1975年写入宪法,在1980年被断然取消。

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但法律的明文规定仍然制止不了陋习。1984年11月21日,中共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关于严防反动报刊利用我处决犯人进行造谣诬蔑的通知》中指出:“执行死刑不准游街示众。”

198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又发出《关于执行死刑严禁游街示众的通知》,再次强调:“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特别是开放城市更要严加注意,以免对外造成不良影响。”

从原来的“严禁”到现在限定于“特别是开放城市”, 这无疑是对法律权的践踏和法律尊严的退让。

1988年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再次重申: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务必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不但对死刑罪犯不准游街示众,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这个通知的前提是:有少数地方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在国内外造成很坏的影响,必须坚决制止。

尽管“在国内外造成很坏的影响”,但是否真正“追究了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目前未查找到资料。

也正是如此,公开检举揭发大会、罪行揭批大会、徒步押解等与游街示众相类似的活动频繁出现,而且这些年有沉渣泛起之势,有关方面试试探探,遇到舆论反弹就取消,如果群众反应不强烈就借势登场。这已经成了许多地方的治理常态,官方公然违法谁来跟进?新闻总是就此戛然而止事实上助长了这样的不法作为。

河南偃师的公开检举大会被取消,自然是知错就改,但如果不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相信还会有其他地方的游街示众变相露头。如果那时候舆论没有了关注的动力,那法律的底线如何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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