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岑溪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岑溪市總工會原黨組書記、常務副主席蘇紅徵等三人犯貪污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判處被告人蘇紅徵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

判處被告人吳金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

判處被告人甘桂福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侵吞國家財產280多萬!岑溪市總工會原黨組書記蘇紅徵等3人獲刑

法院審理查明

2007年-2011年間,被告人蘇紅徵、吳金源與梁某流(另案處理)均爲岑溪市清理城區房地產開發工程指揮部遺留問題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岑溪市處遺辦)的工作人員,負責清理岑溪市探花開發區的徵地遺留問題及回建地安排等相關工作,被告人甘桂福時任岑城鎮樟木社區黨支部書記,協助岑溪市處遺辦的處遺工作。

在處理探花開發區的徵地遺留問題時,蘇紅徵、吳金源、甘桂福、梁某流四人商定,以樟木社區的名義向岑溪市人民政府申請將探花開發區的邊角地劃撥給樟木社區作爲回建地處理。

申請審批同意後,在處遺辦將回建地處理撥劃給村組的過程中,梁某流、吳金源、蘇紅徵、甘桂福隱瞞了邊角地回建地,並經共同商議,決定以不高於每平方米500元的價格私下處理涉案的19塊邊角地回建地,從中牟取差價利益。

經估價,被告人蘇紅徵、吳金源、甘桂福與同案人梁某流所購土地共價值3743533元,已交納款項共873031.72元,共同侵吞國家財產2870501.28元。其中,蘇紅徵538199.30元、吳金源449700.38元、甘桂福411874.30元。

法院認爲

被告人蘇紅徵、吳金源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在處理城區房地產開發工程遺留問題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購買土地,對差額價值進行侵吞,甘桂福作爲岑溪市岑城鎮樟木社區黨支部書記,在協助人民政府處理城區房地產開發工程遺留問題中,利用職務之便,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購買土地,對差額價值進行侵吞。

蘇紅徵、吳金源、甘桂福夥同梁某流共同侵吞差額價值2870501.28元,數額巨大,其行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構成貪污罪。

侵吞國家財產280多萬!岑溪市總工會原黨組書記蘇紅徵等3人獲刑

蘇紅徵(左)、甘桂福(中)、吳金源(右)接受宣判

法院根據被告人蘇紅徵、吳金源、甘桂福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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